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区分
题干
甲、乙通过微信聊天商议伤害丙,公安机关侦破时打印出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犯罪事实。该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属于书证?
参考答案
不属于书证,应当认定为电子数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种类以材料的形成与存储形态为准,出示时的外观只是载体表现形式,不能决定证据属性。
第一,生成时即为数字化形式,即借助电子手段产生、传输并留存于相应介质;
第二,载体变化不改变属性,复制、打印、截屏均只是转换呈现方式;
第三,派生物随原件定性,由原始电子数据派生的材料沿用原件的种类。
本案中,甲、乙的微信聊天记录自始以数据形式存于网络系统中,原始形态为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打印输出只是为便于阅卷而固定、出示的复制方式,属派生物,纸质打印仅为复制,外观呈纸质并不使其变成以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证据种类看原始形态,不看打印后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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