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28 张
某抢劫银行案中,被劫银行自行聘请专家甲对涉案纪念币的价格出具评估意见。问:专家甲的评估意见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不属于鉴定意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鉴定应当由办案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其要件为:
第一,
启动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
第二,
指向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第三,
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书面结论。
本案评估系被劫银行自行委托,
委托主体并非办案机关,专家甲亦未经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故该评估意见
不具鉴定意见的法定形式,只能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供办案机关审查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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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通过微信聊天商议伤害丙,公安机关侦破时打印出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犯罪事实。该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属于书证?
不属于书证,应当认定为电子数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种类以材料的形成与存储形态为准,出示时的外观只是载体表现形式,不能决定证据属性。
第一,
生成时即为数字化形式,即借助电子手段产生、传输并留存于相应介质;
第二,
载体变化不改变属性,复制、打印、截屏均只是转换呈现方式;
第三,
派生物随原件定性,由原始电子数据派生的材料沿用原件的种类。
本案中,甲、乙的微信聊天记录自始以数据形式存于网络系统中,
原始形态为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打印输出只是为便于阅卷而固定、出示的复制方式,属派生物,
纸质打印仅为复制,外观呈纸质并不使其变成以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证据种类看原始形态,不看打印后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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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0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标准
常考
3/28
甲致乙重伤,证人丙作证称,看见甲从现场走出且身上有血迹。该证言是否属于直接证据?
不属于直接证据,应归入间接证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凡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某份材料归入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取决于它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结方式。直接证据的要件是:
第一,
单独证明主要事实;
第二,
直接指向犯罪人及其行为;
第三,
无需借助他证推理。
本案中,丙所见只是甲在案发后离开现场、衣上有血,
仅能证明甲到过现场;
带血与实施伤害不等同;该情节与“甲重伤乙”之间缺少环节,
须结合他证才能认定,故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一句话能说清谁干了什么的才是直接证据,要靠推理串联的即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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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1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必考
4/28
甲涉嫌故意杀人,侦查机关收集:①甲写给被害人乙的恐吓信;②甲曾以相同手段杀人未遂并被判刑的材料;③甲经常赌博、品行败坏的材料;④甲的女友证明案发时甲正与其在电影院看电影。认定甲犯故意杀人罪时,哪些材料不具备关联性?
②③不具备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甲故意杀人的定案根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属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为:
第一,
指向待证事实,材料须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第二,
联系客观存在,非出于推测或评价;
第三,
品格前科不替代行为证明,类似事件与道德评价仅反映行为倾向。
本案中,
②是甲此前的同类未遂行为,
③是甲赌博、品行败坏的评价,二者均未指向本次杀人行为,故无关联性;
①恐吓信指向犯意,
④女友证言证明甲不在现场,与待证事实相关。
②③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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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2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与例外
必考
5/28
甲被指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侦查期间遭侦查人员殴打,遂作出有罪供述。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甲自愿再次作出内容相同的供述。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不需要排除。依据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重复性供述的排除存在例外,除应具备前一供述非法这一前提外,还须同时满足:
第一,
已进入后一诉讼阶段;
第二,
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与认罪后果;
第三,
供述出于自愿。
本案中,甲在侦查阶段因刑讯逼供所作供述本应排除;但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讯问时已履行告知义务,甲自愿作出相同供述,先前非法取证的影响已被切断,故
仅排除侦查阶段供述、
重复性供述不予排除。
判断重复性供述的关键是先前非法取证的"影响是否延续":换阶段、已告知、出于自愿三者齐备,即视为影响被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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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3
证人出庭作证与证言排除
常考
6/28
甲在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作证。法院通知其出庭,甲称工作繁忙拒不到庭,法院遂以其证言不可靠为由排除该庭前证言。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
不正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通知证人出庭并排除其庭前证言,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诉讼各方对该
证言存有异议,该证言又
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第二,法院
认为有必要出庭;
第三,已通知而证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第四,
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案中,甲在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作证,经通知自称工作繁忙不到庭,法院本可予以训诫、拘留督促其作证;但法院未审查甲庭前证言的真实性可否确认,即将之排除,
属适用法律错误。
证人出庭作证与证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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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4
未成年证人证言瑕疵的补正
常考
7/28
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甲时,因未能联系到甲的监护人,遂安排值班律师到场后完成询问。问:甲的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甲的证言可以采用,但须先补正或作合理解释。《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五)项把未成年证人接受询问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缺席,归入收集程序、方式上的瑕疵,补正或解释到位才可使用,否则应予排除。要件为:
第一,被询问人系未成年人;
第二,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未在场;
第三,该情形属可补正瑕疵。
本案甲尚未成年,侦查人员询问时联系不上其监护人,在场人仅为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不具合适成年人身份,缺场要件无从弥补;故须由侦查机关就缺席原因及询问过程作出说明,未补正即不得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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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5
鉴定意见缺签名盖章的证据资格
常考
8/28
甲被乙损坏的物品,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金额鉴定,出具的意见只盖了鉴定机构印章,没有鉴定人签名。法院审查时,公安机关补交了一份补正说明,主张该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该说法是否正确?
该说法错误,该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依据
《刑诉解释》第98条,鉴定意见取得证据资格须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第一,有鉴定人
本人签名;
第二,有鉴定机构
加盖印章;
第三,二者缺一的,属于
不可补正的形式瑕疵,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鉴定意见只有机构印章、没有鉴定人签名,属
仅有单位盖章的形式欠缺;公安机关事后提交的补正说明,不能填补法定要件的空缺,
补正不能恢复证据能力。故法院不得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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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侦查中,乙、丙让甲对凶器进行辨认,乙问甲是否用该弹簧刀刺伤被害人,甲答“是”。庭审时乙出庭作证,欲证明甲曾承认使用该弹簧刀。问:乙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
不属于。传闻证据是法庭审理程序之外形成的陈述,依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证人证言须经当庭质证查实方可作为定案根据。其认定要件为:
第一,
形成于庭外,即陈述在庭审及庭前准备以外作出;
第二,
转述他人所述,即作证者复述听闻的他人言辞,而非讲述自身感知;
第三,
表现为笔录或转述,即体现为侦查、检察人员的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或庭上转述他人言辞。
本案中,乙出庭
当庭作证,陈述的是他在侦查中
亲耳听闻甲承认持弹簧刀行凶,属于就自身亲历情况向法庭陈述,并非转述他人庭外之言,故不属于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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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7
补强证据的独立来源要求
常考
10/28
小学女生甲、乙向校长丙报告,称二人在办公室内被老师触碰胸部、亲吻嘴唇,丙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向丙询问其听甲、乙讲述的经过。丙的证言是否属于补强证据?
丙的证言
不属于补强证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仅凭单一证据,须有其他证据佐证。补强证据的要件:
第一,须
独立于被补强证据之外;
第二,须
具有独立的信息来源;
第三,被补强者须为
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本案丙所述内容全部来自甲、乙的讲述,纯属转述,
内容源于被害人陈述,没有独立来源,与甲、乙陈述同源,只能充当主证据,
无法补足陈述的证明力。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须他证异源:来源独立,方能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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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69
庭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受理
常考
11/28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受审,庭审中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请求排除其供述,但庭前未提出该申请。问:法院能否以甲未在开庭前提出申请为由不予受理?
①该说法不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应当受理庭前未申请不等于丧失申请权②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③要件:
第一,排除申请原则上于开庭审理前提出,但此时点并非受理门槛庭前提出非受理门槛;
第二,庭审期间才发现线索或材料的,可以当庭提出申请庭审中发现可提出;
第三,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线索或材料,法庭据此审查须提供线索或材料。
④本案套用:甲庭前未申请,庭审中才主张遭受刑讯并请求排除供述,已说明理由、指出线索,属庭审中才知悉的情形,法院不得径行不予受理庭审中提出有效应予审查。
时点规则:庭前为原则、庭审为例外,均不影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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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70
非法证据排除中控方的证明责任
常考
12/28
甲因入室抢劫杀人受审,辩护人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交了相关线索。法官认为线索不足以证明刑讯逼供,未要求检察院举证,即对该申请不予支持,随后判决甲有罪。问:一审法院此举是否合法?
不正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9条,法庭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时,检察院应当就该合法性加以证明。规则为:
第一,
辩方仅需申请并提供线索,不承担说服责任;
第二,
检察院承担取证合法性证明责任;
第三,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
相关证据应予排除。
本案一审法官未要求检察院举证,仅凭辩护人所提线索不足以证明刑讯逼供即否定排除申请,实际
由辩方承担了证明负担,属
证明责任倒置,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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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71
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免证效力
常考
13/28
甲系某市市长,因受贿被提起公诉。此前乙公司行贿案判决已生效,该判决查明乙公司曾向甲交付1500克黄金。审理甲受贿案时,这笔黄金是否还需举证证明?
不需要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凡已由生效裁判锁定的事实,只要尚未被审判监督程序推翻,即免于举证。
第一,
裁判已经生效;
第二,
该事实被生效裁判明确认定;
第三,
未被审判监督程序推翻重审。
本案乙公司行贿案判决已生效,判决中明确认定乙公司向甲交付1500克黄金,甲受贿案审理中并未对该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故这笔金额
免予举证,法院
可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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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猥亵儿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批准逮捕。逮捕甲时是否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批准逮捕甲
无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81条为逮捕设定的证据条件明显低于定罪门槛:
第一,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第二,
该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三,
在案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三项要件只要求证据确实、足以表明存在有罪可能,并不要求全案证据
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唯有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才须综合全案证据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甲时,只需上述三项要件具备即符合法定条件,
不受定罪证明标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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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73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必考
15/28
甲与乙羁押在同一监室,甲曾向乙详述自己多年前强奸杀害一名女孩的经过。乙举报后,甲供认杀人却否认强奸,称系抢劫杀人。甲指认出埋尸地点及树上记号,并辨认出被害人丙生前照片;法医鉴定、户籍查询证明丙为女性、22岁、身高1.66米,此外再无其他证据。对甲涉嫌强奸的行为如何评判?
甲不构成强奸罪。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认定有罪须证据确实、充分。要件:
第一,
有罪认定须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
仅有被告人供述不得定罪;
第三,
间接证据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本案中,直接指向甲实施强奸的只有其本人供述,且其否认强奸;乙的证言系转述甲的陈述,
传来证言不能独立补强;埋尸指认、照片辨认、法医鉴定与户籍证明仅印证被害人身份,
间接证据不能锁定行为人;上述材料不能排除他人作案,
得不出唯一结论。故应依第200条第(三)项宣告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单凭口供不定罪,间接证据须成链,结论唯一才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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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8
证据不足时的无罪判决
必考
16/28
甲因旧怨与丙争执,用板凳击打丙头部致其昏迷。乙驾车送丙就医,却将车停在医院停车场一夜,次日凌晨才与甲一同将丙送医,丙已死亡。辩方申请排除乙的有罪供述,公安机关仅提交部分时段的讯问录像。问:依据本案证据,能否对乙作出有罪判决?
不能作出有罪判决。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定罪的证明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
定罪需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
可能判无期死刑的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录像不全又无法排除非法取证时供述应予排除;
第三,
全案证据须得出唯一结论。
本案乙涉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公安只提交部分时段讯问录像,辩方已提供刑讯线索并申请排除,其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证人关于及时就医即不会死亡的判断属推测,该部分亦应排除。剩余证据只能证明丙死于当晚十时二十分至次日凌晨五时之间,
具体死亡时间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乙的迟延送医与死亡结果的因果,
未达结论唯一。故对乙不能定罪。
排除合理怀疑先查供述能否排除,再查关键事实能否结论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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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2
境外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常考
17/28
甲长期居M国,诱使乙两次回国携带甲基苯丙胺贩卖,乙交易时被抓并供出甲。我国警方依与M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由M国警方抓获甲、讯问搜查后连同证据移交中方。问: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甲有罪的证据?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应如何处理?
①
能够作为认定甲有罪的证据。
②
《刑事诉讼法》第18条、
《刑诉解释》第77条: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条约或互惠原则,与外国司法机关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③第一,
属司法协助事项,请外国警方抓捕、讯问、搜查并移交证据均在其中;
第二,
随案移送来源说明,检察院须讲明材料来路、由谁提供、何人提取、何时取得;
第三,
经法院审查合格,能证明案件事实且取证合法的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四,
超范围使用受限,且
来路不清真伪难辨者不得定案。
④本案警方依双边协定赴M国,甲由当地警方抓获、讯问、搜查住处后移交,程序规范,相关笔录与实物
经审查可采信;但两包毒品重量前后认定不一,
真实性须补强。
刑事司法协助 记:来源要说明、审查要过关、范围有限制、真伪不明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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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3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必考
18/28
小区地下车库发现男尸甲,监控录像模糊;保安乙称见丙持刀捅人,开庭时已离职失联;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未附笔录;血型鉴定与丙一致;丙等三人庭前供认后翻供,称遭刑讯但未提供线索、未申请排除。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丙有罪?
本案
不能认定有罪。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定案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第一,物证应有提取笔录等证明来源,
未附笔录的物证应予排除;
第二,证言须经当庭质证核实,
无法核对的证言应予排除;
第三,被告人未提供刑讯线索、未申请排除的,
有罪供述仍可采信;
第四,全案证据须指向唯一结论,
间接证据未形成锁链即
结论不唯一。
本案手套、刮刀未附笔录,保安乙失联无从核对;丙等三人供述与当庭翻供矛盾,录像、血型鉴定、男尸均属间接证据。故应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165
转述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属性
常考
19/28
甲持刀闯入公安机关接待大厅行凶,致六人死亡、乙重伤。乙在急救中短暂清醒,向医生述说系被甲伤害,医生又将此话转告侦查人员。医生的陈述在证据理论上属哪些种类?
医生的转述
属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种类,再按表现形式与证明作用归类。
第一,
言词证据,以人的口头陈述而非实物形态呈现;
第二,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源于原始出处,经他人转述才进入诉讼;
第三,
直接证据,单独即可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第四,
有罪证据,用于证明犯罪成立及实施者。
本案中,乙急救时清醒,向医生述说被甲持刀伤害;医生将该内容
转述给侦查人员,已非原始感知,故属言词、传来证据;该内容直接指向甲行凶致人死伤,
单独即可证明主要事实,故同时为直接、有罪证据。
证据理论分类转述即传来,口头即言词,独证全案即直接,指向有罪即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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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6
瑕疵物证与未鉴定指纹的排除规则
常考
20/28
乙被发现死于路边,现场勘查提取一把带血水果刀,但未附提取笔录;现场另提取到不属于乙的指纹,却未作指纹鉴定。侦查人员认为甲有重大嫌疑。问:对该水果刀与现场指纹应如何处理?
水果刀与现场指纹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第一,来源可证明,收集物证应当附有笔录、清单,载明提取经过与来源;
第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来源无法证明又不能补正、解释的,应当排除;
第三,须经同一认定,现场指纹等痕迹应当通过鉴定与被告人、被害人的样本比对同一。
本案水果刀提取时未制作笔录,侦查人员无从证明其来源,应予排除;现场指纹未作指纹鉴定,无法与甲、乙的样本认定同一,不得采信。证据的审查判断物证看来源、痕迹看同一,二者缺一即不得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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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10
证据三性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常考
21/28
试述刑事诉讼中证据三性的具体内涵,并说明品格证据、测谎结论以及主观想象性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项材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核心在于其是否满足
证据三性齐备的要求,缺一即不得使用。
第一,客观性要求证据所反映的是
客观存在的事实;凡属
主观臆测、评论或者推断的内容,均不具有客观性。
第二,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
客观联系,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以及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与该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第三,合法性要求取证主体与取证程序合法,形式上还须落入
法定的证据种类;测谎结论不在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内,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取证程序违法并不当然导致排除;是否排除,应依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行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11
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
必考
22/28
试述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方式、调查核实手段以及排除后的处理规则。
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实行依申请与依职权双轨启动,辩方提供线索材料的,
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第一,依申请: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线索材料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未提供的不产生核查义务。
第二,依职权: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
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三,处理: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可
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说明取证合法性;确有非法取证的,应当
提出纠正意见,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四,排除后果:被排除证据不得作为起诉依据,可
要求另行指派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自行调查取证,被排除证据应
随案移送法院并注明。判断口径:排除权在检察机关,排除后仍可重新取证。
《排非规程》第6条、
《排非规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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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12
法院对排非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必考
23/28
试述法院对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当如何审查启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法院处理排非申请须经审查启动、庭前准备、当庭调查与决定四个环节,申请具备线索材料的
应当决定启动排非程序。
第一,申请条件:辩方应
提供线索或材料,经告知仍不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二,庭前准备:可
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意见,但只了解情况,不作实质处理。
第三,调查时间:应当
先行当庭调查,为避免迟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
第四,证明责任:由
检察院证明取证合法性,材料不足的可提请通知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五,处理:法庭应
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时休庭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不能排除或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的,应予排除。判断口径:有线索即启动,证明不足即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9条、
《严格排非规定》第30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13
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必考
24/28
试述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与依职权核查程序,并说明核查主体、时间及核查后的处理结果。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辩方提供线索材料的,
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结论;重罪案件另设职权核查。
第一,申请核查不限罪名,凡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即应启动,未提供的不产生核查义务。
第二,依职权核查以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为限,由
侦查机关书面通知驻所检察人员,须于
侦查终结前完成。
第三,核查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
询问犯罪嫌疑人进行,须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改由其他人员或延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后。
第四,确有或者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通知侦查机关排除,被排除证据
不得作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判断口径:主体、时间、方式、对象任一不符即属程序错误。
《排非规程》第4条、
《排非规程》第5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14
供述的强制性排除情形
必考
25/28
试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绝对排除的情形及其认定口径。
凡非法取得的供述,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一律排除。
第一,用殴打、违规使用戒具等手段施加痛苦,
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迫使违背本意开口的。
第二,以暴力或严重损害近亲属权益相要挟,达到同等强迫程度的。
第三,以
非法拘禁等方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四,受刑讯影响而作的
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
第五,笔录
未经核对确认、无签名捺印的。第六,应提供手势人员或
翻译而未提供的。第七,可能判无期、死刑案件
未依法全程录音录像,或违规在场所以外讯问且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第八,讯问未成年人时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判断口径:以上均为硬伤,不得补正。见
《严格排非规定》第2条至第5条、
《刑诉解释》第94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15
瑕疵供述的补正与例外采信
必考
26/28
试述讯问笔录存在瑕疵以及出现重复性供述、现场紧急讯问情形时,相关供述可否采信。
供述有程序瑕疵不当然排除,
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
第一,笔录所记讯问时间、地点、人员有误或相互矛盾,
讯问人未签名,或首次讯问漏记权利告知的,属可补正瑕疵。
第二,瑕疵无法补正或解释不通的,则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三,受刑讯影响的重复性供述,若侦查阶段
更换侦查人员后重新讯问,或在审查逮捕、起诉、审判阶段由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再次讯问并
告知诉讼权利与认罪后果,被讯问人
自愿供述的,该次供述可采。
第四,现场抓获因情况紧急当场讯问,虽不在规定场所,但笔录已
说明情况并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以采信。判断口径:补正只针对记录性瑕疵,不得掩盖刑讯等实质违法。见
《刑诉解释》第95条、
《严格排非规定》第5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16
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的排除
必考
27/28
试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物证、书证在哪些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物证、书证出现法定情形,均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一,证人、被害人在醉酒、中毒、麻醉状态下
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不得使用。
第二,
未个别进行询问,或
应提供翻译或手势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定案。
第三,证人拒不出庭且
证言真实性无法确定,或侦查人员以
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证的,应予排除。
第四,询问未成年人时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且不能补正的,同样排除。
第五,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清单且
来源无法证明的,不得采信。判断口径:物证书证程序瑕疵不能补正的亦排除;书证瑕疵但真伪来源可查的,仍可印证。见
《刑诉解释》第86条、
《刑诉解释》第88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刑诉-217
刑事证明标准及各阶段适用
必考
28/28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与有罪判决各自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据不足时相关阶段的处理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随阶段推进而逐级提高,
各阶段不可套用同一标准。
第一,立案只要求发现犯罪事实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则须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系其所为,且证据已有
部分查证属实。
第二,侦查终结与审查起诉须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所涉各项事实均有证据支撑,定案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三,有罪判决在此基础上还须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事实
已排除合理怀疑,此为最高要求。判断口径: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应作出
不起诉决定;一审未达标准的应判无罪,二审可查清后改判或发回重审,死缓与死刑复核案件同样按此处理。见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