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与手段范围
题干
试述洗钱罪保护法益的两种学说,并说明其对以非金融手段处置上游犯罪所得行为定性的影响。
参考答案
洗钱罪的法益之争集中在金融管理秩序说与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说之间,取舍不同结论相反。前者认为本罪重在防止赃款借银行、证券、虚拟货币等渠道漂白、破坏资金监管秩序;按此说,用受贿款直接换购名画属以物易物,未使用金融工具,不成立洗钱罪。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说则以禁止掩饰隐瞒赃款、妨碍侦查追缴为核心;按此说易物使赃款形式合法化,仍成立洗钱罪。两说各有软肋:前者对秩序破坏过于抽象,后者难以说明本罪为何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第一,法考与通说采金融管理秩序说。
第二,本罪兜底方式应按同类解释,限于借助金融机构的融资类掩饰行为。
第三,上游犯罪属于本罪范围只是前提,还须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判断口径:未通过金融体系转移转换赃款的,按赃物犯罪而非洗钱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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