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死者银行卡后取现的定性
题干
丙从桥上失足坠亡,路人甲见其提包内有身份证和银行卡便据为己有。回家后甲让妻子乙持该卡取款,乙猜到此卡来路不正,次日仍冒充丙从银行取出一万元。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甲、乙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定性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种观点,取决于死者对银行卡能否继续占有。依据《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以及《刑法》第264条。
第一,卡内存款须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第二,丙死亡后该卡是否仍由死者占有;
第三,乙冒充持卡人取现是否冒用他人信用卡。
本案中,甲取走坠亡者丙包内的银行卡,让乙持卡冒充丙取出一万元。若认定丙仍占有该卡,则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二人均构成盗窃罪;若认定丙已不能占有,则为拾得无人占有之卡后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系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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