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盗窃未遂的认定

刑法-63刑法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得知乙家藏有价值不菲的玉镯,欲窃取后送女友作生日礼物。某夜甲潜入乙家翻找,未寻见玉镯,仅见3000元现金,遂放弃现金空手离开。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参考答案
甲构成盗窃罪未遂,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及《刑法》第264条,盗窃未遂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即已开始实施秘密窃取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即客观上未取得他人财物; 第三,未得逞出于意志以外原因,而非自动放弃。 本案中,甲以特定物玉镯为目标潜入乙家翻找,已着手实行;其空手离开,未取得任何财物,结果未发生;未寻见玉镯属其无法左右的客观障碍,正落入意志以外原因,三个要件齐备。甲虽放弃现场3000元现金,但该放弃针对的是目标物之外的财物,不能改变对玉镯已成立的未遂形态,也不成立犯罪中止。故对甲以盗窃罪未遂论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三要件:着手、未得逞、意志以外原因;自动放弃才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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