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前互负债务的抵销权
题干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乙公司欠甲公司设备款50万元;甲公司另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该债权于2021年11月形成。两笔债务均发生于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乙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参考答案
乙公司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其要件为: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
第二,各自债务均成立于破产受理之前;
第三,不属法定禁止情形,即未在受理后受让他人债权,也未在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对其负担债务。
本案中,乙公司所欠设备款与甲公司所欠货款数额相等,且均在2025年1月20日受理前形成;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取得于2021年11月,早于其知悉甲公司无力清偿之时,并非受理后恶意取得。故乙公司可主张抵销,须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权互负债务+受理前成立+无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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