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主体与条件
题干
甲、乙、丙等六家关联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资金链断裂后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六家企业以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为由,拟提出合并和解申请。问:有权提起该和解申请的主体有哪些?有何要求?
参考答案
甲、乙、丙等六家企业均有权提出和解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和解只能由债务人自行启动。其要件为:
第一,申请主体限于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人等他人不得代为提出;
第二,申请时点须在破产宣告之前,既可在申请破产时一并提出,也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宣告破产时补提;
第三,提出申请时须附具和解协议草案。
本案六家企业正是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六家均为债务人,主体适格;法院已受理申请而未宣告破产,仍处于宣告破产前的时段;人格混同只是合并和解的实体理由,不影响申请资格,但须一并递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程序和解三查:主体是债务人、时点在宣告破产前、随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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