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对高管非正常收入的追回权

商法-154商法企业破产法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发现,甲公司在出现破产原因后普遍拖欠职工工资,却仍向高管发放工资和奖金。管理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参考答案
管理人应当行使追回权,将该笔收入追回并归入债务人财产。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6条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第一,主体要件:被追回的对象限于董事、监事与高管; 第二,行为要件:其取得该项收入须系利用职权取得; 第三,性质要件:该收入须构成非正常收入——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普遍欠薪的情形下董监高领取的工资性收入与绩效奖金即属此类。 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查明其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仍向高管发放工资、奖金,三项要件齐备,故管理人应追回该收入。 追回后并入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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