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处理

刑诉-113刑诉第一审程序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甲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材料后再次移送,法院决定开庭。法院此前以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并退回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该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庭前审查应把握: 第一,起诉书有明确指控事实且属本院管辖的,即应开庭; 第二,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以形式审查为限,不以材料是否充足为条件; 第三,材料不足只能通知补送,案卷、证据不齐的通知检察机关补充,不得退回案件。 本案起诉书已明确指控甲故意杀人,虽案卷材料不充足,法院仍应当决定开庭并同时通知补送,故其径行退回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 庭前只作形式审查:缺材料补材料,不能退回、不能拒绝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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