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间变更罪名与新事实的处理
题干
试述公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发现新事实时的处理方式
参考答案
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不一致的,可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但程序受限。
第一,实体前提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以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第二,宣判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必要时再次开庭辩论。
第三,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影响定罪量刑或需补查补证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补充、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检方不同意或逾期不回复的,仍就起诉指控裁判。
第四,被告人提出新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判断口径:不得径行改判罪名而不听意见,也不得代行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法条:《刑诉解释》第295条、《刑诉解释》第297条、《刑诉解释》第2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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