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限

刑诉-84刑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审查认为甲是12岁女儿的唯一扶养人,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决定立即释放甲。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有误?若有,正确做法是什么?
参考答案
检察院直接决定释放甲的做法错误。依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9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须遵守权限分工: 第一,审查主体是检察院; 第二,审查限于侦查阶段羁押; 第三,检察院只享有建议权; 第四,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甲在侦查阶段被逮捕,经值班律师申请启动审查后,检察院查实甲为一名12岁未成年女儿的唯一扶养人、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时应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建议,再由公安机关决定后执行释放。侦查阶段检察院只有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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