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酌定义务的适用条件
题干
甲涉嫌故意伤害乙被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甲曾多次在酒吧闹事伤人,并因乙报警而威胁乙。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甲不得进入当地所有酒吧及娱乐场所,不得与乙会见。问:该附加义务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本案附加义务合法。《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可依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人另行遵守一项或多项义务。要件为:
第一,案件情况确有需要;
第二,义务须落入法定范围,即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或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交存出入境等证件;
第三,义务与危险性相当,不得借机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本案中,甲多次在酒吧闹事伤人,禁入当地酒吧及娱乐场所属对特定场所的限制;甲威胁被害人乙,禁止与乙会见通信属对特定人员的限制。两项义务均与甲的社会危险性直接对应,故决定正确。强制措施酌定义务四项:场所、人员、活动、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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