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罪、洗钱罪的界限
题干
窝藏、包庇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在行为对象、主体资格和竞合关系上有何差异?区分三者应遵循什么顺序?
参考答案
三者系特别关系,核心在于行为指向的对象决定罪名。
第一,看指向:藏匿犯罪分子、助其逃匿或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成立窝藏包庇;对犯罪所得及收益实施转移、收购、代售等处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看赃款来源:属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七类上游所得并清洗的,按洗钱罪这一特别法优先。
第三,看主体:本犯参与时前两罪本犯不成立,洗钱罪本犯亦可构成自洗钱。
第四,事前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不另评价事后帮助。口径:先问对象是人还是物,再查上游是否七类,末看通谋与自洗钱。参见《刑法》第310条、《刑法》第312条、《刑法》第191条。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