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与收买、拐骗儿童的区分
题干
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应从目的、行为、既遂、罪数哪些维度判断?三者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三罪的界限首在主观目的:具有出卖目的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仅为收买自用、并无转卖打算的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自己抚养而骗走婴幼儿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客观行为上,拐卖可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贩卖等任一环节;收买以议价交易为着手,接手被拐人即既遂;拐骗靠欺骗引诱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既遂。罪数上属转化情形:拐卖中又强奸、强迫卖淫的作加重情节,另犯猥亵等罪的并罚;收买后转手出卖的直接按拐卖处理,余罪并罚;拐骗后又出卖的转为拐卖,另犯他罪并罚。口诀:先问目的——出卖是拐卖,买而不卖是收买,为养而骗是拐骗。法条见《刑法》第240条、《刑法》第241条、《刑法》第262条。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