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收受财物的受贿认定

刑法-184刑法贿赂犯罪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国家工作人员。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邀甲出资入股其公司,甲称无钱,乙遂“借”给甲100万元完成出资,甲占股5%。两年后甲未还款,并凭该股份分得红利200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认定为600万元,以借为名收受的财物计入受贿数额。依《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成立受贿罪。要件: 第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 第三,收受财产性利益,即财物含股权、分红等可折算金钱的利益; 第四,为他人谋利。 本案中,甲系国家工作人员,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邀其入股,所谓借款只是输送利益的幌子,甲两年未还并凭股份分得200万元红利,足见名为借贷实为受贿;该本金与红利均属职务行为对价,应全额计入受贿数额,权钱交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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