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的既遂认定

刑法-182刑法贪污贿赂罪之贿赂犯罪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把户名为自己、可随取随用的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卡内一百万元;次日甲为帮人完成存款业绩,经网银将卡内资金转为须本人持身份证支取的定期,案发时未到期。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既遂?
参考答案
乙成立受贿罪,通说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成立受贿罪;既遂与否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准,《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的成立条件。要件: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第三,实际控制财物。 本案套用:乙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当场收下银行卡,卡内资金随取随用,交付银行卡即取得控制;甲事后为拉存款业绩将活期转存定期,属行贿人单方处置,事后处置不改变既遂形态。另一观点认为,甲仍为登记人且可挂失,资金未彻底转移,故仅成立受贿罪未遂。受贿罪卡到手即控制,事后处置不返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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