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要件

刑法-181刑法贪污贿赂罪之贿赂犯罪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某重点高校在A省招收文科考生,甲排名第二,可选该校任一专业;甲母乙不熟悉招生规则,托招生人员丙让甲被录取到法学专业,丙借机向乙索要10万元现金。问:丙、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结论:乙为让甲被录取到法学专业而应丙索求交付10万元,不构成行贿罪。 依据:《刑法》第389条。 要件: 第一,主观上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因被勒索而交付财物; 第三,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套用:甲成绩排第二、本可自选专业,录取法学属其本可合法取得的利益,故不存在不正当利益;乙交款由丙索要而起,未谋取额外好处;丙利用招生职务索取考生家长财物,应另按受贿评价。 行贿看利益是否正当:被索而付、未得私利,即不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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