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

商经知-34商经知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客观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为付货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张三作为票据保证人签章。各方曾附加不同记载,下列正确的是? A. 甲公司记载“乙交付合格货物时才付款”,则票据无效 B. 乙公司记载“丙交付合格货物时才付款”,则票据无效 C. 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则丙向丁的背书转让无效 D. 张三记载“丙无法承担付款责任时才付款”,丁仍可向张三主张连带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
结论:A、D 正确,B、C 错误。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 知识精要: 第一,汇票出票必须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阶段附加付款条件即属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自始无效; 第二,背书、保证附条件时,所附条件在票据上不生效力,但票据与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第三,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仅使记载人对间接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后手再为背书转让依然有效。 逐项判定:A 对,甲公司系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出票附条件;B 错,乙属背书附条件,票据不因此无效条件不生效力;C 错,丙向丁的转让仍有效,仅乙不对丁负责不得转让;D 对,张三为保证附条件,条件无票据意义,仍负连带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22条 《票据法》第33条 《票据法》第34条 《票据法》第43条 《票据法》第48条 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承兑附条件视为拒付;背书、保证附条件不变更效力;不得转让只切断对间接后手的责任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