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认定

商经知-03商经知股东资格继承客观题3 个采分点
题干
张某是甲公司第二大股东,2025年1月赴美考察遇车祸身亡,生前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唯一儿子张晓某(两岁半)。张某已离异,甲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无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张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股东 B. 未经甲公司商事变更登记,张晓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C.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某有权对张某遗留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D. 张晓某有权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参考答案
结论: D项正确,A、B、C均错误。知识精要: 第一,法律对股东资格未设积极条件,能否成为股东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股东资格不设行为门槛; 第二,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继承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事先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无约定可继承; 第三,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依据,工商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登记非设权要件。逐项判定:A错,张晓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妨碍其成为股东;B错,未变更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错,章程与全体股东均未作安排,李某无优先购买权;D对,遗嘱将全部财产归其子,股权随之继承。 资格无门槛,继承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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