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补足与连带

商经知-07商经知发起人出资瑕疵责任客观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各认缴150万元设立联强公司,章程成立时缴足。甲按时缴纳;乙自付100万元,与丙约定由丙垫付50万元;丙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完成自己与乙的出资,该房实际仅值150万元。公司增资扩股时,丁认购10万元却未按时缴款。A.丙房屋高估50万元,应由丙补足,甲、乙在不足范围内连带;B.应由乙补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赔偿;C.应由乙补足,甲、丙在不足范围内连带;D.丁应向公司补足,甲、乙、丙连带。
参考答案
结论:B、C 正确。知识精要: 第一,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由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并赔偿损失; 第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在该出资差额范围内与其负连带责任; 第三,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出资不实,由该股东自行补足并赔偿,发起人不牵连,董事、高管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逐项判定:A 错,丙以该房已缴清自身出资,缺口归于乙,且连带主体颠倒;B 对,乙欠缴 50 万元,应补足并赔偿公司损失;C 对,甲、丙作为发起人在该缺口内连带;D 错,丁系增资入股,瑕疵不牵连发起人。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设立连带,增资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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