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2 张

商经知-33

票据丢失后的救济路径

常考 1/2
甲公司为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李某携票赴约时不慎丢失。下列正确的是:A.票据为证权性权利,丢失即丧失权利;B.甲公司或乙公司均可向付款行挂失止付;C.未挂失止付也可直接申请公示催告;D.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应作除权判决
C正确。 第一,票据属设权证券,权利与证券结为一体,但丧失票据不等于权利消灭,可依法救济灭失≠权利灭失; 第二,挂失止付由失票人向付款人提出,止付期三日失票人挂失止付; 第三,公示催告不以挂失止付为前置,可径行申请公示催告无前置; 第四,除权判决须经申请,法院不主动宣告票据无效依申请除权。逐项:A错,票据为设权证券,丢失不消灭权利设权证券;B错,仅失票人乙公司有权挂失止付失票人;C对,跳过挂失止付径行申请公示催告径行申请;D错,法院须依当事人申请,不得主动判决依申请。 挂失止付非必经,公示催告可直接申请,除权判决须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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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34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

常考 2/2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为付货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张三作为票据保证人签章。各方曾附加不同记载,下列正确的是? A. 甲公司记载“乙交付合格货物时才付款”,则票据无效 B. 乙公司记载“丙交付合格货物时才付款”,则票据无效 C. 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则丙向丁的背书转让无效 D. 张三记载“丙无法承担付款责任时才付款”,丁仍可向张三主张连带付款责任
结论:A、D 正确,B、C 错误。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 知识精要: 第一,汇票出票必须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阶段附加付款条件即属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自始无效; 第二,背书、保证附条件时,所附条件在票据上不生效力,但票据与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第三,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仅使记载人对间接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后手再为背书转让依然有效。 逐项判定:A 对,甲公司系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出票附条件;B 错,乙属背书附条件,票据不因此无效条件不生效力;C 错,丙向丁的转让仍有效,仅乙不对丁负责不得转让;D 对,张三为保证附条件,条件无票据意义,仍负连带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22条 《票据法》第33条 《票据法》第34条 《票据法》第43条 《票据法》第48条 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承兑附条件视为拒付;背书、保证附条件不变更效力;不得转让只切断对间接后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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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3 张

商经知-35

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与要约规则

常考 1/3
甲公司2023年在上交所上市。乙公司看好其行业与管理理念,在证券市场公开集中收购,最终取得甲公司69%股份、掌握控股权。关于该收购,下列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股份达5%时,应当通知该上市公司 B. 乙公司持股达30%时,可向甲公司的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C. 要约收购期间,乙公司可以卖出所持甲公司股票 D. 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剩余股东有权要求乙公司按协议收购价格继续收购其股份
结论:A 正确,B、C、D 错误。上市公司收购 知识精要: 第一,持股首次达到5%的,须三日内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期间禁售其股票举牌预警; 第二,持股达30%继续收购的,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不得只挑部分股东,且要约期内不得卖出所持股票要约期内禁卖; 第三,只有收购完成后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的,剩余股东才有权要求按同等条件收购其股份终止上市才强制收购。 逐项判定:A 对,达5%即须通知该公司通知上市公司;B 错,要约须向全体股东发出,不可仅对部分股东部分股东;C 错,要约期内收购人不得卖出所持股票禁止卖出;D 错,本案乙持69%、余31%由公众持有,公司仍可上市,不发生强制收购无强制收购。 《证券法》第63条 《证券法》第65条 5%举牌禁售、30%全体股东要约、要约期禁卖、终止上市才强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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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36

虚假陈述谁赔钱、怎么归责

必考 2/3
康美药业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涉资近300亿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马某田夫妇,广发证券担任承销商。关于该事件中的投资者保护及相关主体责任,下列正确的是?A.康美药业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B.投资者能证明广发证券有过错的,才可向其主张赔偿;C.马某田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D.有关部门可对财务造假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①结论:A、C、D正确。 ②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虚假信息致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发行人无过错责任; 第二,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直接责任人以及保荐人、承销券商等,与发行人连带赔偿,但自证无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连带; 第三,上述主体的过错由其自己举证,受损投资者不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③A对,发行人赔偿不问过错;B错,投资者无须先证明券商有过错;C对,实控人夫妇须自证无过错才免责;D对,直接责任人可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本题陷阱在B项,把承销商的过错推定错置为投资者举证 记:发行人无过错,其他人过错推定,投资者一律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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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37

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与举证倒置

常考 3/3
赵某收入有限,经评估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甲证券公司仍向其销售自承销的高风险产品,风险超出赵某承受等级,后产品出问题,赵某损失惨重。关于赵某权益保护,下列正确的是? A. 赵某自主实施投资,应自行承担风险后果 B. 证券公司销售与投资者不匹配的证券致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C. 赵某须举证证明证券公司存在误导、欺诈才能索赔 D. 赵某提出与证券公司调解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结论:B、D 正确,A、C 错误。 知识精要: 第一,证券公司负适当性义务,须卖风险等级相当的产品; 第二,最低风险等级者不得买更高风险产品,违反致损应赔偿; 第三,普通投资者与券商纠纷举证倒置,券商须自证无误导欺诈,投资者提调解券商不得拒绝。 逐项判定:A 错,违反义务不得以自愿投资免责免责不成立;B 对,卖不匹配产品致损须赔不匹配;C 错,举证责任在券商而非投资者倒置;D 对,调解请求券商必须配合调解义务。 《证券法》第88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举证靠券商、调解不能拒;最低等级不配高风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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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3 张

商经知-38

体检不免告知,未知病情无须告知

常考 1/3
张某不知自己患肝炎,2024年10月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指定其到乙医院体检,医生疏忽未查出病情,报告显示肝功能正常;询问表“过往病史”一栏张某填“无”。2025年3月张某患肝病住院花去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因张某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B.张某到指定医院体检,免除了其如实告知义务 C.张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金 D.若体检已查出“肝炎”且公司仍收费,可退费不赔偿
结论:C正确。 第一,告知义务以投保人“明知”为限,只就询问事项如实作答即可以明知为限; 第二,体检与告知各自独立,体检不免除告知义务体检不免告知; 第三,保险人已知体检结论仍收费承保,即放弃解除权,事后不得拒赔弃权不得拒赔。 逐项:A错,不知情即无未告知,公司无权解约不得解除;B错,体检不能替代告知不免告知;C对,出险后应赔付应予赔付;D错,明知结果仍收费即弃权不得拒赔。告知限于明知,体检不免告知,知悉后收费承保即弃权只对明知情况负告知义务,体检不免告知;明知体检结果仍收费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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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39

死亡险的同意与保险利益时效

常考 2/3
甲经妻子乙口头同意并认可保额,为乙投保死亡险,指定儿子丙为受益人,保险金额15万元。后甲、乙离婚,乙因抑郁患癌去世,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离婚后有权撤销同意,通知后即可解除合同 B.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向丙给付保险金 C.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对乙已无保险利益,保险人可拒付 D. 投保时未经乙书面同意,故合同无效
结论:A、B 正确,C、D 错误。死亡险效力 知识精要: 第一,死亡险须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额,口头或事后追认均可; 第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只看订立时,此后身份变化不影响效力; 第三,被保险人撤销同意并通知双方的,合同解除; 第四,合同有效且出险的,须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逐项判定:A 对,乙撤销同意并通知后合同即解除;B 对,合同有效,乙死亡属保险事故,应给付丙;C 错,离婚不消灭订约时利益,保险人不得拒付;D 错,同意不以书面为要件,口头同意已足。 《保险法》第31条 《保险法》第34条 人身保险看订立不看事故,死亡险经同意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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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40

保险标的转让与施救费用承担

常考 3/3
张某为汽车投保损失险,约定司机责任比例超60%时保险公司赔损失的80%,否则赔100%,订立时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半年后张某将车转让给李某。李某驾车与他车相撞负全责,为防火势扩大向老乡借棉被灭火未果,棉被耗尽。下列正确的是? A. 保险公司可按约定只赔80% B. 李某可主张免责条款未向其告知,要求全赔 C. 李某有权主张棉被费用 D. 棉被未起作用,保险公司可拒赔棉被费用
结论:A、C 正确,B、D 错误。受让人承继与施救费用 知识精要: 第一,保险标的转让后,受让人概括承受被保险人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已对原被保险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无须向受让人重复告知受让人承继; 第二,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在赔款之外另行承担,且不以施救产生实际效果为前提施救费用。 逐项判定:A 对,李某负全责正属约定的比例赔付情形,保险人可按约只赔八成约定赔付比例;B 错,李某承继合同地位,不能以未向其本人告知为由否定免责条款效力免责条款有效;C 对,棉被系为减损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补偿合理费用;D 错,救火未成不影响该笔费用的赔付不问效果。 《保险法》第49条 《保险法》第57条 标的转让受让人承继合同,免责条款无须重复告知;减损施救费用不问效果,由保险人另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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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海商2 张

商经知-41

信托财产三独立原则

常考 1/2
李先生为隔离企业与家族风险,将2000万元委托甲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且李先生不是唯一受益人。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如李先生死亡,该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 B. 李先生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C. 甲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委托人信托财产与李先生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D. 如甲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该信托财产属于其清算财产
结论:答案为 A、D,本题选非。三独立 知识精要: 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其死亡信托不终止、财产不作遗产,亦不被其债权人执行 独立于委托人; 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解散、破产时不得并入遗产或清算财产 独立于受托人; 第三,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彼此独立、不得混同 相互独立。 逐项判定:A 错,李先生非唯一受益人,其死亡信托存续、财产不作遗产 存续;B 对,委托人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C 对,各委托人信托财产互不混同;D 错,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入清算 清算。 《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 信托续、不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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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42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与免责

选考 2/2
“远航号”在公海因突发海底地震触礁,油类泄漏;船长未报告也未围油,油污漂入B市沿海,致渔民捕捞工具被毁、养殖虾蟹死亡,海事局清污支出巨额费用,船东已投保油污责任险。下列哪项正确?A.地震属不可抗力,船东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B.渔民可就工具毁损和虾蟹死亡的收入损失索赔 C.清污费用属行政开支,由国家财政负担 D.渔民和海事局只能起诉保险公司,不得以船东为被告
B项正确。 第一,不可抗力仅为免责前提之一,还须船舶所有人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合理努力不免责; 第二,赔偿范围含财产直接损失和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两类损失并列; 第三,预防清污的合理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负担,清污费不归财政。逐项看: A项,船长未报告未围油,不能完全免责,免责条件不足; B项,工具毁损与虾蟹死亡收入损失均可赔,均属赔偿范围; C项,该费用依法由船舶所有人承担,非财政负担; D项,请求人可择一起诉或并列起诉所有人、保险人,索赔对象可选。船舶油污损害 不可抗力不是免责挡箭牌,报告和围油不到位照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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