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签约的责任归属
题干
甲、乙、丙等六人发起设立紫光有限公司。设立期间,甲以自己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公司租下办公用房,公司其后登记成立。公司以租赁系甲个人行为为由拒付租金。问:丁公司可向谁主张该合同的履行责任?
参考答案
① 结论:丁公司可向发起人甲或成立后的紫光公司主张履约责任。
② 依据:《公司法》第44条,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受其后果。
③ 要件:
第一,以设立公司为目的;
第二,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约;
第三,公司已经登记成立。
④ 本案:甲为筹设紫光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丁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即公司办公场所;紫光公司其后登记成立并实际使用该场所。故该合同的后果可由公司承受,相对人有权择一主张,紫光公司以系甲个人行为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设立中公司 口诀:目的设立、名义个人、公司成立,相对人择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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