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的租金连带责任
题干
甲、乙、丙共同筹划设立公司,为日后办公,甲以自己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租金尾款一直未付。问:该笔租金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该笔租金应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清偿。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公司未能成立时,设立时的股东对设立行为所生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连带清偿。适用要件:
第一,为设立公司实施行为;
第二,公司最终未成立;
第三,发起人为二人以上。
本案中,甲为筹备办公场所、以本人名义签约,属于设立行为;公司设立失败,乙、丙同为发起人且人数超过两人,故租金属设立费用,债权人可择一发起人主张全额,三人内部再按约定或均等分担。发起人连带责任公司没办成,设立所花的钱全体发起人共同兜底,债主可挑其中一人要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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