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个人名义签约的租金责任
题干
甲、乙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培训公司。设立期间,乙以个人名义与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年租金十万元,商铺专门用来开办培训业务。公司成立后一直不付租金。问:丙可请求谁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参考答案
丙可以择一请求乙或者已成立的培训公司支付租金,公司不得以合同并非其签署为由拒绝,乙也不得以公司已成立为由推辞。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适用要件:
第一,签约人须是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
第二,须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
第三,合同须为设立公司所必需且公司事后成立。
本案中,租赁合同由发起人乙以自己名义签下,商铺用于开办培训业务,属于公司设立阶段的必要准备;培训公司随后登记成立并实际使用该商铺,却始终未付租金。故丙对乙与公司均享有租金请求权,可择一主张,被请求方须全额给付。发起人合同责任公司办成后,设立期以发起人名义签的合同,债主可以在发起人和公司之间挑一个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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