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的释明与调整

民诉-114民诉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设备买卖合同,甲交付后乙尚欠货款30万元。约定逾期按30%计违约金,甲诉请付款及违约金9万元,乙以合同未盖公章、不成立抗辩。一审认定合同成立,判乙付货款及违约金9万元。问:一审法院做法是否违法?
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的做法部分违法:判令乙公司给付货款30万元并无不当,但未经释明即按约定判付9万元违约金,程序上不合法。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须经当事人请求方可酌减,故法院负有释明义务。 第一,须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 第二,须当事人已作抗辩而未提调整请求; 第三,法院应释明其可主张调整,不得未释明径行判付。 本案乙公司以合同不成立抗辩,一审认定合同已履行、抗辩不成立,9万元违约金相对1.5万元损失显属过高,一审本应释明却直接判付,构成程序违法;二审释明后由乙公司申请调整,该释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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