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
题干
甲、乙、丙三业主与某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分别起诉,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甲、乙在收到判决书后第12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开庭前将丙追加为上诉人。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将未上诉的丙追加为上诉人,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普通共同诉讼的上诉有专门规则:此类诉讼的诉讼标的同种类而非共同,各人可分别起诉、分别上诉。
第一,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各自独立,属可分之诉;
第二,各人的上诉权相互独立,他人无权代为行使;
第三,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未上诉人为上诉人。
本案甲、乙、丙与物业公司之间分别成立合同关系,属普通共同诉讼。甲、乙在上诉期内上诉,效力仅及于甲、乙;丙未上诉,一审判决对其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追加丙为上诉人错误。
普通共同诉讼:谁上诉谁进入二审,法院不能“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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