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名真伪的证明责任分配
题干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25万元,提交一份带乙签名的借条原件。乙辩称该签名系甲伪造。问: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应由甲承担借条签名真伪的证明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举证负担按主张分配。
第一,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对产生该关系的基本事实须负举证责任;
第二,借条签名是否真实,属该基本事实中的形式真实;
第三,对方主张权利受妨害或消灭的,就该事实自行举证。
本案中,甲以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签名真伪即归其证明;乙称签名伪造、内容系事后补写,属权利受妨害事实,应由乙举证。乙认可签名真实时,法院可推定内容真实,但不改变上述负担。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关系成立者证基本事实,主张受妨害者证抗辩事实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