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自认的认定
题干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8万元,称现金交付且未让乙出具借条;乙承认曾向甲借款8万元,但主张已全部返还。问:乙对借款事实的承认能否构成自认?
参考答案
乙的承认不构成自认。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自认的成立须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第二,须针对于己不利的事实;
第三,须无条件明确承认。
本案中,乙虽承认曾向甲借款,却以款项已全部返还为前提,该陈述属附条件承认,并非无条件对己不利的认可。故法院若认定还款事实,可一并确认对借款的承认;若不认定还款,则该承认不生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之效,甲仍须就8万元现金交付举证。
自认须无条件,附条件承认不产生免证效果。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