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异议
题干
甲出资委托乙持股,股权登记在乙名下。乙对外负债无力清偿,其债权人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名下该笔股权。甲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应否支持?
参考答案
结论:通说认为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不能阻却执行。《公司法》第34条明确,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记载的权利外观。
第二,代持协议依合同相对性只约束签约双方,不能拘束协议外第三人。
第三,申请执行人并非股权交易中的受让人,不涉及股权交易的信赖利益,故不能参照善意取得,此为支持异议一方的主要理由。
两种观点均可作答,但须表明立场并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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