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题干
甲、乙、丙一同向丁投掷雪球,丁被击中后左眼失明;现无法查明雪球出自谁手,三人均否认并拒绝赔偿。丁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为《民法典》第1170条。其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须有二人以上各自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举动,二人以上各自实施危险行为;
第二,数人举动中仅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同一损害,一人或部分人实际致损;
第三,究竟谁是真正的致害人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无法查明。
本案中,甲、乙、丙同时对丁投掷雪球,彼此并无通谋,属各自独立的同类危险举动,彼此无通谋;丁左眼失明确由其中一颗雪球击中所致,三人均否认且事后无从证明来源,致害来源无法证明。故三人对丁的损害负连带赔偿之责,不得以“不是我打的”为由卸责;连带赔偿后内部可按过错与原因力分担。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在于有无意思联络数人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部分人致损,查不清谁为即全体连带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