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一般理论5 张
甲在某商城从乙公司经营的旗舰店购买石斛枫斗11件,促销价138元,实付1518元。乙公司发货后快件在运输途中遗失,甲诉请退款、三倍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问: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得到支持。依据
《民法典》第996条,因一方违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以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限。要件有三:
第一,存在
违约行为;
第二,该违约行为
损害人格权;
第三,已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本案中,甲向乙公司网购并已付清价款,乙公司发货后货物在运输中遗失,未完成交付,属
未按约交付;但其后果仅为甲未取得货物、损失价款,属
财产损失,甲的人格权未受损害,也无从产生严重精神痛苦,故该项请求
缺乏依据。
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未损人格权,不赔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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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0
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可赔性
常考
2/5
甲在承包工程施工中不慎挖断乙埋设的电缆,致附近丙酒店停电24小时、无法正常经营。丙请求甲赔偿该期间的预计经营利润5万元。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不应支持。依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责任以加害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为限。
第一,须有
民事权益受侵害,即受害人自身的绝对权或法律特别保护的利益遭到现实妨害;
第二,须有
可赔损害,单纯的经济上不利益原则上不在赔偿范围;
第三,损害与加害行为之间须具备
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挖断的是乙的电缆,被侵害人为乙而非丙;丙仅因停电丧失预期经营利润,自身权利并未受损,此项利润丧失即属
纯粹经济损失,故
丙无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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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1
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常考
3/5
甲、乙、丙一同向丁投掷雪球,丁被击中后左眼失明;现无法查明雪球出自谁手,三人均否认并拒绝赔偿。丁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为
《民法典》第1170条。其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须有二人以上各自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举动,
二人以上各自实施危险行为;
第二,数人举动中仅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同一损害,
一人或部分人实际致损;
第三,究竟谁是真正的致害人无法查明,
具体侵权人无法查明。
本案中,甲、乙、丙同时对丁投掷雪球,彼此并无通谋,属各自独立的同类危险举动,
彼此无通谋;丁左眼失明确由其中一颗雪球击中所致,三人均否认且事后无从证明来源,
致害来源无法证明。故三人对丁的损害负连带赔偿之责,不得以“不是我打的”为由卸责;连带赔偿后内部可按过错与原因力分担。
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在于有无意思联络数人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部分人致损,查不清谁为即全体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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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5
缺陷产品致害的请求权选择
常考
4/5
甲在商场购得一台微波炉,该微波炉出厂时即存在设计缺陷,生产商未依法召回。甲正常使用时微波炉爆炸,致甲被烫伤。问:甲应如何维权?
能。甲
有权请求赔偿,且可在侵权与违约两条路径中择一主张。
《民法典》第1203条第一,产品须存在缺陷,即不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应有的合理安全性,
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该缺陷与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缺陷与损害有因果;
第三,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可向生产者求偿,也可向销售者求偿,
生产者销售者均可被诉;销售者先行赔付后,可向对缺陷负责的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内部追偿权。
本案中,微波炉出厂即带设计缺陷,符合第一项;甲在正常使用中因爆炸被烫伤,缺陷与烫伤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符合第二项;甲因此可向生产商主张侵权责任,也可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两项请求权并存时择一行使,
甲享有请求权选择权,不得重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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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8
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的高空坠物责任
常考
5/5
乙公司所有的一栋电子大厦由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台风登陆当天,大厦外墙一处租户自行加装的空调外机脱落,砸伤路过的甲。丙公司事前既未加固外部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公安机关调查后仍无法查明该外机属于哪一层租户。甲应如何主张权利?
可分层主张救济。甲对物业服务人丙公司享有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请求权;对查不清来源的那部分损害,可请求可能加害的楼层使用人给予补偿。依据为
《民法典》第1254条。该规则含三项要件:
第一,须有
坠落物致人损害;
第二,须
经调查难以锁定具体侵权人;
第三,
管理人未尽必要安保义务。
本案中,台风来临前后丙公司既未加固大厦外部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
构成安保措施缺失;空调外机的归属经调查仍无法查明,
符合使用人补偿前提。故甲应先向丙公司主张过错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请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高空坠物 管理人过错担责在前,可能加害人补偿兜底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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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侵权行为6 张
民法-162
用人单位的职务侵权替代责任
常考
1/6
甲火锅店新招员工乙在操作火锅底料时严重不当,滚烫锅底溅到顾客丙腿上,致丙烫伤、花去医疗费2万元。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
第一,致害人须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损害须发生于
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
第三,用人单位承担
无过错替代责任,不得以选任、监督无过失为由主张免责。
本案乙是甲火锅店新招的员工,烫伤发生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操作火锅底料这一职务活动中,属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甲作为用人单位即便对员工培训管理并无疏漏,仍应先向丙赔付医疗费等损失,
用人单位对外担责,
工作人员不直接向受害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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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3
个体工商户雇员致害的责任主体
常考
2/6
甲系某网吧前台收银员,负责接待与收费。乙上网数小时后于凌晨拒付网费欲离开,甲阻拦时推搡致乙摔倒受伤,花去医疗费3500元。该网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人为丙。乙应向谁主张医疗费?
乙应向网吧登记经营者丙主张3500元医疗费,不能直接向收银员甲主张。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民法典》第56条第1款。要件:
第一,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即致害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致害行为发生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
第三,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本案中,甲受雇于该网吧任收银员,与该个体工商户之间形成用工关系;其阻拦逃单、催收网费属履行收费职责,推搡致乙摔伤亦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甲虽有不慎,不影响对外责任的成立。故赔偿主体为经营者丙,甲不对乙直接负赔偿责任,丙赔付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甲追偿。
个体工商户雇员对外侵权,找准登记经营者,不告直接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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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4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常考
3/6
甲到一家农家乐开设的蹦床公园游玩,在蹦床上做空翻跳跃时头背部先着地倒在床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农家乐仅在园内笼统提示注意人身安全,无其他具体安全警示。甲可否请求该农家乐赔偿其损失?
能。农家乐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甲受伤,应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要件有三:
第一,责任主体须为经营场所的
经营者或管理者;
第二,须未履行
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该不作为与损害之间须有
因果关系。
本案中,农家乐经营蹦床公园,属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仅笼统提示游客注意人身安全,对空翻等高风险动作无具体警示与现场防护,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足;甲跳跃时头背部着地致十级伤残,损害正由此而生,因果关系成立。故甲
可请求农家乐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口诀: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合理义务+有因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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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6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赔偿
常考
4/6
甲花4.5万元从乙公司购买、丙公司生产的PE灌溉管,埋设后通水即大面积破裂渗漏,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甲可否就购买价款请求乙、丙赔偿?
能。甲买的灌溉管属不合格产品,其可就管材价款4.5万元向销售者乙公司或者生产者丙公司索赔。依据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9条,产品缺陷致买受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赔缺陷产品本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害。要件有三:
第一,产品存在
缺陷,即不符安全标准或有不当危险;
第二,受损者为
缺陷产品自身,如价款损失;
第三,
义务主体为销售者或生产者,二者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案中,管材
经检验确认不合格,通水破裂渗漏致其自身毁损,损失即
4.5万元价款;乙公司经销、丙公司生产,甲
可择一或一并索赔。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产品有缺陷、损失在产品自身,生产者销售者均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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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在小区楼下步道散步至A栋时,楼上突然坠落一个烟灰缸,将甲砸伤。事后难以查明具体侵权人,甲可以如何主张救济?
甲
可请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不是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依据
《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真正加害人无法查明的,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分担补偿。要件有三:
第一,
存在高空抛掷物致害行为;
第二,
受害人受有实际损害;
第三,
经有关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本案中,烟灰缸从A栋楼上坠落砸伤甲,损害客观存在;因无法查明抛物者,
补偿义务落至该栋可能加害的使用人,
甲无须自行举证谁是侵权人。
先查后补:查不出人,才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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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1
监护人替代责任与赔偿顺序
必考
6/6
甲、乙为夫妻。乙在甲怀孕期间死亡,甲产下儿子丙,丙继承乙部分财产。丙10岁时在校将同学推下楼梯致重伤,同学诉请甲赔偿全部医疗费10万元。甲抗辩称丙有继承财产可供赔偿,其仅承担补充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甲应就丙造成的损害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其提出的
补充责任抗辩不能成立。依据
《民法典》第1188条,规则为:
第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时,由监护人负替代责任,不以监护人有过错为前提;
第二,
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垫付性质的补充责任;
第三,赔偿费用
先从被监护人自有财产中支出,缺额由监护人补足。
本案中,丙年仅10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将同学推下楼梯致重伤;甲为监护人,须对全部医疗费负赔偿责任,判决可明确先从丙继承所得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支付,故甲的抗辩
不应支持。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而非补充责任:先本人财产,后监护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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