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财产5 张

民法-67

夫妻共同债务的三条认定路径

常考 1/5
甲男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80万元,用于其独自经营的店铺周转;妻子乙女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亦未追认。借款到期未还,丙起诉甲男与乙女,要求二人连带清偿。问: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论:该借款原则上非夫妻共同债务,乙女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分三步: 第一,有共同意思表示,即共同签名或一方追认; 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时,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借条仅甲男签名,乙女未追认;80万元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故不当然共同。丙举证不能时只能向甲男主张;若证明店铺系夫妻共同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则为共同债务,不足部分二人连带清偿。 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18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必考 2/5
甲婚内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乙不知情,该款用于经营登记在甲名下的装修公司;法院查明该公司实由夫妻共同经营。后甲因车祸去世,银行诉请乙偿还。乙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乙女不能拒绝。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件有三: 第一,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以一方个人名义对外负担; 第三,款项实际投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共同受益事项。 本案贷款发生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以甲个人名义借得,30万元全部投入装修公司,而该公司由甲乙二人共同经营,故该笔债务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生,乙女不知情不影响债务性质,其应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18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必考 3/5
甲与乙系夫妻。甲以经营蚕丝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某银行借款,银行规定以夫妻名义贷款额度更高,甲遂未告知乙即代签乙的姓名,取得100万元贷款,后将款项用于炒股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起诉要求二人还本付息。银行请求能否支持?
① 银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该笔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乙不负清偿责任。 ②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③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满足: 第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④ 本案乙未在合同上签字,甲擅自代签,双方缺乏共同举债合意;100万元用于炒股,非家庭日常开销,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应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银行不能要求乙偿还。 口诀:共签、家用、共益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184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不可撤销性

必考 4/5
甲、乙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丙。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乙名下、尚未分割的共有房屋赠与已成年的丙,但一直未办过户。后乙起诉,主张撤销该赠与。乙能否撤销对丙的赠与?
① 乙不能撤销该赠与。 ②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0条,离婚协议约定把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 要件为: 第一,赠与条款载于离婚协议; 第二,所赠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受赠人为双方子女; 第四,不存在可撤销事由,即另一方未同意撤销,也无欺诈、胁迫。 ④ 本案中,甲、乙协议离婚时将登记在乙名下、尚未分割的共有房屋给丙,属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而非普通赠与合同;房屋未办过户,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乙也未取得甲同意、无欺诈胁迫,故其撤销请求不予支持。离婚协议赠与子女 口诀:协议载明、财产共有、给子女、无撤销事由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188

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常考 5/5
甲、乙各持丙公司50%股权,丙公司地块待拆迁。甲、乙以该地块使用权作价出资,与丁公司合作开发地产,约定丁公司运营、甲、乙不参与管理并分得40%房屋。后丙公司债权人主张甲、乙对丙公司债务担责。问:丙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直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将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充作自身出资与丁公司合作开发,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因此严重受损,不具备否认法人人格的前提。依《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须同时满足: 第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第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以丙公司土地出资、致财产界限不清,但丙公司仍有责任财产,未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法人人格否认。另,丙公司债权人与甲、乙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即径行起诉股东的,法院应告知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驳回起诉。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