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财产5 张
民法-67
夫妻共同债务的三条认定路径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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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80万元,用于其独自经营的店铺周转;妻子乙女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亦未追认。借款到期未还,丙起诉甲男与乙女,要求二人连带清偿。问: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论:该借款原则上非夫妻共同债务,乙女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 。认定分三步:
第一,有
共同意思表示 ,即共同签名或一方追认;
第二,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举债;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时,须由
债权人举证 证明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 或
共同生产经营 。
本案借条仅甲男签名,乙女未追认;80万元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故不当然共同。丙举证不能时只能向甲男主张;若证明店铺系夫妻共同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则为共同债务,不足部分二人
连带清偿 。
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甲婚内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乙不知情,该款用于经营登记在甲名下的装修公司;法院查明该公司实由夫妻共同经营。后甲因车祸去世,银行诉请乙偿还。乙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乙女
不能拒绝 。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 ,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要件有三:
第一,债务形成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第二,以
一方个人名义 对外负担;
第三,款项实际投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等共同受益事项。
本案贷款发生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以甲个人名义借得,30万元全部投入装修公司,而该公司由甲乙二人共同经营,故该笔债务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生,
乙女不知情不影响债务性质 ,其
应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18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必考
3/5
甲与乙系夫妻。甲以经营蚕丝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某银行借款,银行规定以夫妻名义贷款额度更高,甲遂未告知乙即代签乙的姓名,取得100万元贷款,后将款项用于炒股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起诉要求二人还本付息。银行请求能否支持?
① 银行的请求
不能得到支持 ,该笔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乙不负清偿责任。
② 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 。
③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满足:
第一,基于双方
共同意思表示 ,即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第二,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 或
共同生产经营 。
④ 本案乙未在合同上签字,甲擅自代签,双方缺乏
共同举债合意 ;100万元用于炒股,非家庭日常开销,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应认定为甲的
个人债务 ,银行不能要求乙偿还。
口诀:共签、家用、共益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184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不可撤销性
必考
4/5
甲、乙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丙。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乙名下、尚未分割的共有房屋赠与已成年的丙,但一直未办过户。后乙起诉,主张撤销该赠与。乙能否撤销对丙的赠与?
① 乙
不能撤销 该赠与。
② 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0条 ,离婚协议约定把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 要件为:
第一,
赠与条款载于离婚协议 ;
第二,
所赠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三,
受赠人为双方子女 ;
第四,
不存在可撤销事由 ,即另一方未同意撤销,也无欺诈、胁迫。
④ 本案中,甲、乙协议离婚时将登记在乙名下、尚未分割的共有房屋给丙,属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而非普通赠与合同;房屋未办过户,
财产权利尚未转移 ,乙也未取得甲同意、无欺诈胁迫,故其
撤销请求不予支持 。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 口诀:协议载明、财产共有、给子女、无撤销事由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民法-188
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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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各持丙公司50%股权,丙公司地块待拆迁。甲、乙以该地块使用权作价出资,与丁公司合作开发地产,约定丁公司运营、甲、乙不参与管理并分得40%房屋。后丙公司债权人主张甲、乙对丙公司债务担责。问:丙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直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将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充作自身出资与丁公司合作开发,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因此严重受损,不具备否认法人人格的前提。依《公司法》第23条第1款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须同时满足:
第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
第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
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
本案中,甲、乙以丙公司土地出资、致财产界限不清,但丙公司仍有责任财产,未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故不构成法人人格否认 。另,丙公司债权人与甲、乙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其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即径行起诉股东的,法院应告知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驳回起诉。
遮住答案
遮关键词
填空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