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移转
题干
甲将自有商铺以18万元卖给乙经营饭馆,约定8月9日办理产权过户并付款;8月7日甲交付钥匙,乙当日搬入准备开业;8月8日晚商铺遭雷击起火损毁。乙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参考答案
乙无权拒绝支付房款。依据《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移转,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件有三:
第一,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第二,出卖人已完成交付;
第三,无特别规定或相反约定。
本案甲乙就商铺买卖达成合意,合同合法有效;甲已交钥匙且乙当日搬入准备开业,商铺由乙占有使用,交付已经完成;双方未就风险另行约定,法律亦无例外规定。故8月8日晚雷击起火时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乙仍须付款,拒付不能成立。
风险随交付移转,与所有权登记、付款进度无关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