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第三人合同撤销后的返还对象

民法-129民法合同概述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丙购买一件玉石欲赠与乙,双方约定由乙直接请求丙交付。乙受领玉石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丙能否请求乙返还该玉石?
参考答案
丙不能请求乙返还玉石不能请求乙返还。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民法典》第157条。要件: 第一,存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即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且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 第二,合同被撤销后,受领财产的一方负返还财产义务; 第三,返还之债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清理。 本案中,乙仅因约定取得请求交付的地位,乙不是合同相对人,甲丙才是买卖合同双方;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后,玉石虽由乙实际受领,返还义务仍发生在甲丙之间,返还对象是债权人甲,故丙只能向甲主张返还,不得径行向乙索回。 乙受领玉石时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该原因被撤销后,返还路径仍沿合同关系回溯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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