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与责任承担
题干
甲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拖欠租金达半年,甲公司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后,要求乙公司返还厂房、赔偿损失,并主张已租用期间按原合同标准结算。乙公司辩称合同既已解除,自己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主张成立。依据《民法典》第566条、《民法典》第567条,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亦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其一,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二,能否恢复原状须结合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判断,租赁等继续性合同已履行部分不能恢复原状,只能按原合同结算;其三,主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并不当然消灭。本案乙公司欠租构成违约,解除后仍应赔偿损失,并就实际租用期间结算租金;厂房可请求返还,但已使用期间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即可免除责任的说法错误。
先判断合同性质,再定返还还是结算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