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供物保时的清偿顺位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0万元,以其办公大楼设定抵押;丙提供一般保证,丁以价值1000万元的别墅提供抵押,丙、丁互不知情。乙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
参考答案
乙公司债权上并存甲自己的物保、丙的一般保证与丁的别墅抵押,故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受偿,不足部分再向丙、丁主张。依据《民法典》第392条。要件:
第一,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并存,既有人保又有物保(人保物保并存);
第二,其中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债务人为自己债务设保);
第三,须先就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唯有不足清偿时才向第三人担保求偿(先执行债务人担保物)。
本案中,办公楼抵押即甲自己的物保,丙的保证、丁的别墅抵押属第三人担保,丙丁互不知情不影响顺位,构成混合共同担保。故乙公司须先就办公楼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可任选向丙主张保证责任或就丁的别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任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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