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管辖竞合

刑诉-207刑诉管辖主观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生管辖权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与具体步骤。
参考答案
结论:竞合处理的基本框架是先辨明竞合主体,再确定全案归属,总体上分别管辖为原则。 第一,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竞合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不得先自行分案。 第二,沟通后认为全案归监察机关更适宜的,将案件连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即全案移送监察机关;认为分案更为适宜的,仅移送线索,检察院对自身部分继续侦查。 第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竞合时,将属于公安管辖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原则上一案不两主。 第四,公安与监察机关竞合,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予以协助。判断口径:涉监察机关的先沟通,涉公安机关的按分工移送,不得径行并案。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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