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公检监分工)13 张

刑诉-14

诽谤案告诉才处理,公安不得直接立案

常考 1/13
王某系小学保安,偷拍本校教师何某与学生家长马某交谈的视频并发布到微博,编造“老师出轨学生家长”情节,视频扩散后登上本地热搜。何某报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诽谤罪立案。问题: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原因。
结论:不正确。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转为公诉;本案系针对特定个人的网络诽谤,不属于该例外。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不得自行立案侦查。立案必须具备法定公诉条件,本案缺乏该条件,公安直接立案于法无据。热搜、扩散范围广不等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能据此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故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并告知何某自诉。《刑法》第246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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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管辖

常考 2/13
章某系甲省乙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该市为设区的市。章某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掩护,协助其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问:本案原则上可由哪些机关进行侦查?
结论:本案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查,也可由乙市检察院或甲省检察院立案侦查。理由:本案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本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故乙市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若认为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则须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方取得侦查权。具体运行上,甲省检察院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即乙市检察院侦查。采分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重大犯罪、公安机关管辖、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省检察院自行侦查、指定设区的市检察院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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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4

检察院自侦案件发现他罪的分别管辖

常考 3/13
检察院在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发现C区监狱狱警甲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并立案侦查;侦查中又发现甲曾实施敲诈勒索。虐待被监管人案与敲诈勒索案应如何处理?
两案应当分别管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及《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则为: 第一,自侦中另发现他罪线索; 第二,他罪属公安管辖的须移送; 第三,按主罪归属确定主办机关,主罪在公安则由公安主办、检察院配合,主罪在检察院则相反。 本案甲为监狱狱警,虐待被监管人罪本归检察院立案侦查,敲诈勒索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因未表明两罪存在主从关系,故两案分别立案、分别管辖:虐待被监管人案仍由H市检察院办理,敲诈勒索案移送C区公安机关。主罪定主办,无主从则分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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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8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管辖竞合

常考 4/13
甲系A市某国企高管,涉嫌受贿被监察委立案调查,调查中又发现甲曾强奸妇女。本案的管辖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应当分别立案、协同办理,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七条有关管辖衔接的规定。 第一,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归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归监察管辖; 第二,其同时还涉嫌普通刑事犯罪,归公安机关侦办,普通刑案归公安管辖; 第三,两机关各依职权分别立案,分别依职权立案; 第四,调查以监察机关为主导,公安机关仅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予以协助。 本案甲系国企高管,受贿事实属监察机关管辖,强奸事实属公安机关管辖,形成管辖竞合,管辖竞合,故应分别立案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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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9

监察移送案件检察院的先行拘留

常考 5/13
甲系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案情重大复杂被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问:检察院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且已留置的案件,检察院受理后应先将甲转为拘留,原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款。 第一,对随案移送的已留置人员须先行拘留,此为两法衔接的必经步骤; 第二,应在拘留后十日以内就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作出抉择,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 第三,决定强制措施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中甲被留置后移送,检察院须先转为拘留,留置随即消灭,再于前述期间内重新选定强制措施,该期间单独计算,不占用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监察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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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0

监察移送案件的退回补充调查

必考 6/13
甲任某区住建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便利。监察委立案调查后将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受贿事实证据不够充分,需要补充调查。问:区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不得径行自行补充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才可自行补充侦查。 第一,审查主体是检察院; 第二,案件限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 第三,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 第四,退回补充调查为原则; 第五,自行补充侦查属例外。 本案甲受贿一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送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认为受贿证据不足、需补充调查,属于需要补充核实的情形,且不具备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或需补充鉴定等自行侦查条件,故应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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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1

监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救济

常考 7/13
甲系某市交通局财务科科长,涉嫌贪污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委员会认为该不起诉决定有误,应如何救济?
① 可以,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持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② 依据《监察法》第54条第四款,检察机关对有刑诉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该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③ 要件: 第一,案件属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第二,检察机关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监察机关认为决定确有错误。 ④ 本案中甲涉嫌贪污,由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起诉,监察委对此持异议,三项要件齐备,故监察委异议成立,应由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而非径行要求原检察院撤销该决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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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7

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审判管辖

常考 8/13
甲系A市法院法官,审理乙抢劫案时违法认定立功并减轻处罚,乙之弟遂向甲行贿50万元,甲让侄子丙代收。A市监察委对甲立案调查,另发现其徇私舞弊减刑,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管辖有无问题?
本案管辖部分违法: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合规,但涉案法官不得由本院审判,径行审理不当。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对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立案调查;依据《刑诉解释》第十八条,法院虽有管辖权,遇本院院长或审判人员需回避等不宜审理情形,可报请上级法院,由其提级或指定同级他院审判。 第一,须属职务犯罪才归监察机关调查; 第二,被追诉人系本院法官,继续审理会影响公正审理; 第三,应由该院报请上级法院; 第四,上级法院可自行管辖或指定同级他院管辖。 本案甲涉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均属职务犯罪,监察委调查合法;但甲系A市法院法官,检察机关向该院起诉,该院未报请上级即审理,故A市法院管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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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4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常考 9/13
试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结论: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法律限定,超出范围不得自行立案。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须由被害人等适格主体告诉才能启动。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若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应告知其向公安报案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予追诉,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口径:先定性案件类别,再审查有无合法告诉与证据,最后分别作受理、告知或移送处理。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刑诉解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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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5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范围

常考 10/13
试述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范围,并说明其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之间的分界。
结论: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范围不限于贪污受贿。 第一,对象要件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的普通犯罪不归监察机关。 第二,行为类型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凡落入上述类型即应立案调查。 第三,监察机关的调查是处置职务犯罪的前置程序,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不再另行立案侦查。 第四,与检察院自侦的分界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等侵权犯罪可由检察院立案,监察机关对同一行为亦可依职权调查,二者形成竞合。判断口径:先看主体是否公职人员,再看行为是否属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类型。法条依据:《监察法》第11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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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7

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管辖竞合

常考 11/13
试述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生管辖权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与具体步骤。
结论:竞合处理的基本框架是先辨明竞合主体,再确定全案归属,总体上分别管辖为原则。 第一,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竞合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不得先自行分案。 第二,沟通后认为全案归监察机关更适宜的,将案件连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即全案移送监察机关;认为分案更为适宜的,仅移送线索,检察院对自身部分继续侦查。 第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竞合时,将属于公安管辖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原则上一案不两主。 第四,公安与监察机关竞合,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予以协助。判断口径:涉监察机关的先沟通,涉公安机关的按分工移送,不得径行并案。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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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8

公检竞合与公诉自诉交叉的处理

常考 12/13
试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管辖竞合时的主罪规则,以及公诉与自诉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结论:两机关竞合以主罪决定主办机关,公诉与自诉交叉则公诉吸收自诉、自诉不吸收公诉。 第一,主罪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为主侦查、检察院配合;主罪属检察院管辖的,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予以配合。 第二,检察院办公诉案件时发现纯自诉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能自行并案追诉。 第三,发现的是可公诉可自诉或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检察院可直接立案侦查,并与公诉案件一并移送法院审判。 第四,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另有公诉犯罪,应将公诉部分另案移送公安或检察院,自诉部分照常审理。判断口径:先定主罪归属,再看交叉阶段;公诉在前的可并,自诉在前的只能移送。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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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9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常考 13/13
试述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以及本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犯罪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条件。
结论: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中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类犯罪,以及经特别决定受理的重大职务犯罪。 第一,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环节中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 第二,行为须为利用职权实施,且落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类型。 第三,此类案件须由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属于可以立案侦查,并非一律归其管辖。 第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本属公安机关管辖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方可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判断口径:主体、职权、类型、决定程序四项齐备方归检察院,缺一项则回归公安或监察机关。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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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与回避11 张

刑诉-15

自诉受理后发现应转公诉的处理

常考 1/11
甲因债务纠纷殴打乙致其右眼眼球破裂,乙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查明,乙右眼因该损伤后遗症已失明,构成重伤。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结论:法院不应继续按自诉程序审理,应当告知被害人乙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理由: 第一,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乙已构成重伤,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第三,此类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故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刑诉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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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5

共同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

常考 2/11
甲、乙、丙共同抢劫,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仅主犯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遂将甲移送A市中级法院,乙、丙仍留甲县法院审理,最终分案审判。本案管辖是否正确?
本案的管辖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及《刑诉解释》第15条,规则是: 第一,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须并案审理; 第二,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情形归中级法院一审; 第三,一人属上级法院管辖时,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不得拆分。 本案甲、乙、丙共同抢劫,仅甲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故甲县法院对三人均无管辖权,应将全案移送A市中级法院。一人上提,全案上提注意:级别管辖按可能判处的刑罚判断,一人上提则全案上提,不得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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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6

中院受理后不得改变级别管辖

常考 3/11
甲涉嫌故意伤害,市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向市中级法院起诉。市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判无期徒刑,遂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判。该做法是否正确?
本案中院把案件交基层法院审判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刑诉解释》第14条,规则为: 第一,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归中级法院; 第二,中级法院受理后即应自行审判,即便认为不需重刑也不改变管辖; 第三,是否属中院管辖以起诉时的可能刑罚判断,不因受案后的判断而变动。 本案检察机关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为由向市中级法院起诉,中院已经受理,则只能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交基层法院审判于法无据。上级法院不得下放案件注意:判断标准是检察院起诉时的认识,中院受案后无权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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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7

同级法院管辖竞合与移送

常考 4/11
A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诈骗案,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后案件由A县法院受理。庭前审查时发现,甲在B、C、D等县另有多起诈骗,主要行为地与多数受害人均集中在B县,该院遂将案件移送B县法院。问:A县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
移送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处理规则为: 第一,前提是多个同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第二,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第三,确有必要时才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本案A县法院最先受理案件,属最初受理的法院;甲的诈骗行为主要发生在B县,受害人也多集中于B县,故B县为主要犯罪地法院。A县法院据此移送,属必要情形下的移送,程序合法。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口诀:先受理者审,必要时送主要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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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8

中国公民境外犯罪的法院管辖

常考 5/11
甲(北京市昌平区人)在美国留学时与乙(上海市静安区人)发生冲突,致乙重伤。甲经杭州市萧山区入境回国,乙经成都市双流区入境;现甲住广州市白云区,乙住上海市徐汇区。问:本案可由哪些法院管辖?
五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刑诉解释》第10条,规则为: 第一,行为人为中国公民; 第二,犯罪地在境外; 第三,由被告人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四,被害人亦为中国公民时,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与现居住地的法院同样有权管辖。 本案中,萧山区系甲入境地,昌平区系甲离境前居住地,白云区系甲现居住地;静安区系乙离境前居住地,徐汇区系乙现居住地,故被告人一方三个连结点与被害人一方两个连结点均已具备,上述五地对应法院均可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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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39

列车犯罪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常考 6/11
甲在由广州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乘务的高铁上抢夺他人财物,列车行至武汉站时甲下车逃窜,随即在武汉站内被乘警抓获。问: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广州、武汉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依据《刑诉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第一,犯罪发生在列车之上; 第二,基准法院为承担该列车乘务的公安机关所对应的铁路运输法院; 第三,被告人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获,而是在列车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该车站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也可管辖。 本案甲在高铁上抢夺,乘务工作归广州铁路公安负责,故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甲又系在武汉站内被乘警抓获,属途经车站抓获的情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一并有管辖权。 记:乘务对应法院为基准,抓获站法院可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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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40

脱逃期间又犯罪的法院管辖

常考 7/11
甲因盗窃罪在A市监狱服刑,其间脱逃至B市,在B市餐馆就餐时被抓获,并查出其另在B市实施抢劫。甲所犯抢劫罪应由哪个法院审理?
甲所犯抢劫罪应由犯罪地B市法院管辖,其服刑地A市法院并非当然有权审判。依据《刑诉解释》第13条第3款,规则为: 第一,主体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新罪发生于脱逃期间; 第三,此类案件原则上归服刑地法院管辖,但罪犯在犯罪地落网并被发现该罪的,改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本案甲在A市监狱服刑中脱逃,后在B市实施抢劫,且正是在B市餐馆被抓获、同时查获该起抢劫,属犯罪地落网并发现新罪,故B市法院有管辖权,脱逃罪与该抢劫一并审判。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管辖记:脱逃又犯罪原则归服刑地,犯罪地落网发现则归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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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41

二审发现漏罪的并案与发回

常考 8/11
丙因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查中发现丙另有诈骗罪未经一审判决,遂决定并案审理。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发现漏罪的,应当连同原判一并发回第一审法院处理。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一并处理依据《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一,漏罪须为二审审理期间才被发现的、一审未作判决的犯罪,即二审发现漏罪; 第二,二审就此可将漏罪与上诉案件合并审理,即可以决定并案审理; 第三,凡需发回重新审判的,必须一并作出处理,即发回重审须一并处理,不得在二审直接补判,即不得径行改判。 本案中,丙因盗窃被判刑四年后上诉,二审发现其诈骗罪未经一审判决,虽可并案审理,仍应将原判与漏罪一并撤销发回,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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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42

整体回避后的指定管辖

常考 9/11
甲曾任A区法院院长,该院现审理甲徇私枉法案,在任法官均须回避,遂报请市中院移送。市中院指定同级的B区法院受理。问:市中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
市中院的处理正确。指定同级法院审理合法依据《刑诉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前提是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回避等事由,不宜继续审理,即管辖法院整体回避; 第二,此种情形下可报请上一级法院,移送与否由上级审查,即移送须报请上级审查; 第三,上级法院既可自行审理,也可指定与自己同级的他院受理,即可自审或指定同级法院。 本案A区法院因原院长甲涉案,在任法官一概须回避,已丧失审理适当性,故报请中院;中院把案件交同级的B区法院,指定对象限于同级法院,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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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6

网络犯罪的地域管辖认定

常考 10/11
甲明知乙、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分别为二人提供网游网站和钓鱼网站,帮助转移、窃取玩家账户资金。乙、丙已另案判刑,本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问:对甲所涉网络犯罪,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
本案并非只有一地有管辖权,多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刑诉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其犯罪地包括: 第一,用于实施犯罪的服务器所在地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第二,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第三,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与财产损失地。 本案中,甲搭建网站的网络架设地与服务器所在地,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玩家被侵害时所在地、账户资金被转走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故上述各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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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6

公安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并案侦查

常考 11/11
试述公安机关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涉嫌犯罪行为并案侦查的条件与效果。
结论: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并案侦查。 第一,被帮助对象须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网络犯罪活动,这是并案的前提。 第二,帮助方式包括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以及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三,并案是把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纳入同一侦查程序,一并查明事实,避免分案造成证据割裂。 第四,居间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参与人,只要其行为指向同一信息网络犯罪,均可并入侦查。判断口径:先看上游是否为信息网络犯罪,再看行为是否属技术支持或帮助,二者具备即可并案。法条依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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