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念与独立价值2 张

刑诉-01

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的体现

常考 1/2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对刑法既有保障查明真相、惩罚犯罪的工具价值,也有自身的独立价值。问: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如何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不依附于刑事实体法,可从三方面把握。 第一,程序自身即承载民主、法治与人权精神,其原则、结构、制度与程序的设置本身体现该精神,并非仅为查明案情服务。 第二,对实体法具有弥补与创制功能,实体法存在漏洞或滞后时,程序规则能够填补空缺、催生新的实体规则。 第三,具有阻却或影响实体法实现的作用,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不足等均可使实体罪责无法落实,程序因此反向制约实体结论。三者共同说明程序法并非实体法的附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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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02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常考 2/2
实体公正着眼于处理结果,程序公正着眼于诉讼过程。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偏重实体、轻视程序的倾向,今后应当纠正,做到两方面同时兼顾。问题:这两类公正之间是何种关系?
结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既对立又统一,应当二者并重;发生冲突无法兼顾时,依利益权衡原则作出取舍。理由:实体公正指向结果正确,程序公正指向过程正当。程序不是实体的附庸,其独立价值在于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力。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向,应予纠正,既求结果无误,也求过程合法。冲突时不可简单以实体优先,而须衡量所涉利益大小作出选择并说明理由;程序违法还会引起程序性制裁,如排除非法证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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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18 张

刑诉-03

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

常考 1/18
刘某出发前把一把刀具藏在摩托车侧面,随后连续飞车抢夺多名妇女的名牌挎包,次日被抓获。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刘某承认抢夺事实、承认带刀未用,也认可量刑建议,但坚决不承认抢劫,只承认抢夺。问:对刘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结论:可以。刘某自愿如实供述飞车夺包的事实,承认携带刀具但未实际使用,并认可量刑建议,已经具备认罪认罚的成立要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坚持认为自己只构成抢夺、不承认抢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未否认犯罪事实本身,故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该制度看重的是悔罪态度与程序配合,而非被告人对罪名定性的认同,因此本案仍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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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04

数罪中仅部分认罪不构成全案认罪认罚

常考 2/18
周某对丁某实施抢劫获财1万元,又对张某实施强奸,被以抢劫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周某如实供述抢劫并表示愿接受该项指控,但不承认强奸罪。问:周某全案能否认定认罪认罚?法院应如何处理?
结论:周某全案不构成认罪认罚,抢劫罪可予从宽,强奸罪不得从宽。理由:认罪须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周某所犯抢劫罪与强奸罪,却只供述抢劫部分并接受该部分指控,对强奸罪拒不承认,缺少全案认罪的完整性,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上,对如实供述部分,检察院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可从宽处罚;强奸罪部分不得因部分认罪而从宽。《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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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05

认罪认罚须真诚悔罪不得转移财产

常考 3/18
甲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讯问时自愿如实供述并愿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甲以明显低价将房屋、车辆卖给家人,并表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却仍认定其认罪认罚、提出从宽量刑建议。问:检察院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须同时具备认罪与认罚: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认罚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包括积极退赃退赔、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本案甲虽如实供述、表示愿受处罚,但以明显低价将财产转让给家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其“无能力赔偿”系自己造成,不能认定其真诚悔罪,不符合认罚的实质要件。故检察院不应认定甲属于认罪认罚,更不应据此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应当继续追缴、责令退赔,并对转移财产情节在量刑时不予从宽考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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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06

不同意速裁程序不等于不认罚

常考 4/18
丁某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审查起诉期间,其表示认罪认罚,却拒绝接受速裁程序的适用。检察院认为其并非真正认罚,遂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首先,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罚」,指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其核心是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认可相应程序后果,并非必须选择某一特定程序。其次,速裁程序属于可选择的审判程序,是否适用应由被追诉人自愿决定,其不同意速裁并不影响认罚成立,检察机关可依法改按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办理。最后,检察院以不同意速裁为由否定其认罚,实质是缩小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剥夺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于法无据。不正确 自愿认罪认罚 认罚的核心是接受量刑建议 速裁程序可选择 不得以程序选择否定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记住:认罚看的是接受量刑建议,程序选择不影响认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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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07

审判阶段当庭认罪认罚可适用

必考 5/18
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其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公诉提起后,法庭审理时甲当庭改变供述,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希望获得从宽处理。问:甲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结论:可以适用。理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可适用,法律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就认罪。判断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自愿如实供述、是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本案中,甲在审判阶段当庭改变供述,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已同时具备上述三项要素;其先前不认罪只影响从宽幅度,不构成适用该制度的障碍。故甲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可从宽处罚,但从宽幅度应体现其认罪时间较晚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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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08

认罪认罚从宽的例外限制

常考 6/18
甲强奸妇女后将其杀害,尸体伤口二十余处,双手与部分器官缺失;此后又多次实施同类犯罪,引发当地恐慌,影响极为恶劣。侦查中甲供认不讳,并表示愿赔偿被害人家属以争取谅解。问:本案可否因甲认罪认罚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以从宽价值为前提,并非认罪认罚即当然从宽。本案甲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多次实施同类犯罪,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赔偿并争取谅解的表态不足以抵销罪责;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理。故不能因甲认罪认罚而适用该从宽制度。《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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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09

聋哑人认罪认罚与未和解的从宽

常考 7/18
齐某涉嫌盗窃玉镯被江州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其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齐某愿按市场价赔偿2万元,被害方坚持至少10万元,致未达成和解,检察院遂未对其从宽。问:本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本案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两处违法。 第一,让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错误。齐某系聋哑人,依法属于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检察院仍要求其签署,程序违法。 第二,仅因未达成和解即不予从宽错误。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赔偿数额经鉴定符合市场价,未达成和解的原因是被害方的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此种情形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检察院应依法对齐某从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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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0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常考 8/18
甲涉嫌杀害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时,甲承认杀人、愿受法律制裁,配合完成认罪认罚程序并签署具结书,检察院据此提出量刑建议。问:检察院是否应当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有何要求?
应当。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认罪认罚且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其一,建议内容须涵盖主刑与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其二,建议形式以确定刑为原则,仅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及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可提幅度刑。其三,起诉书应载明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具结书,建议可另行制作文书或在起诉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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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1

认罪认罚反悔与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

常考 9/18
张三涉嫌盗窃甲的财物被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张三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张三随即反悔,称只是借用。检察院重审后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而甲未向法院提出控告。问: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结论:检察院应维持对盗窃行为的不起诉决定,对侵占罪不得改以公诉方式追究,同时告知甲可向法院提起自诉;张三反悔后不再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理由:其一,张三否认盗窃、只承认借用,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已不存在,从宽处理的程序基础动摇,但经重新审查其确不构成盗窃,原不起诉结论并无不当。其二,其行为如构成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追诉以被害人告诉为前提。其三,甲未向法院控告,缺少启动追诉的条件,检察院不得提起公诉,只能进行告知,由甲自行决定是否自诉。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刑法》第270条。 反悔失从宽,侵占须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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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2

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无需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常考 10/18
李四因涉嫌贪污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始终拒不认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李四当庭如实供述并愿意接受处罚。问:法院此时是否必须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结论:不需要。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直至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无须重新出具量刑建议。但法院仍应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从宽作出判决,并审查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该规则仅适用于庭审阶段才认罪认罚的情形,若被告人起诉前即已认罪认罚,法院一般应通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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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3

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处理

常考 11/18
甲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归案后始终拒绝认罪,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甲不服,提出上诉。问:甲在第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结论:二审法院应当根据甲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对其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并非二审才认罪就一律从宽。理由: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不因诉讼阶段而当然排除,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法院仍可予以考量。 第二,因一审未认罪认罚,到二审才认罪,是否从宽须结合其价值、作用判断,即认罪的及时性、悔罪程度、对查明事实和节约司法资源的意义。 第三,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一审即认罪认罚有所区别,二审补认的从宽通常更为谨慎。 第四,最终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可维持、改判或作其他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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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1

数罪中部分认罪不适用认罪认罚

必考 12/18
甲驾车载乙出行,遇交警丙查酒驾,甲踩油门将丙带倒致轻伤二级后逃逸。甲自讯问起承认危险驾驶,对妨害公务罪始终否认,辩称未看见丙而属过失。甲被控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公务罪。问:甲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宽以认罪为前提,而认罪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第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第三,犯有数罪时须全部认罪。 本案中,甲被指控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公务罪两罪,其仅对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并愿受处罚,对妨害公务罪则始终否认,辩称当时未看见交警、主观上系过失,故就全案而言不成立认罪,不适用该制度。就已如实交代的那一罪名,检察院仍可建议从宽,法院也可酌情从轻。数罪认罪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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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3

数罪仅认一罪不适用认罪认罚

常考 13/18
被害人偷车被车主甲发现,甲纠集乙、丙殴打并转走其微信资金2000元;丙中途离开,甲、乙随后离开,次日被害人死亡。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起诉三人。甲、乙对抢劫认罪认罚、否认故意伤害。对二人能否全案适用认罪认罚?
本案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具体规则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为前提。要件: 第一,犯有数罪; 第二,仅如实供述部分罪名; 第三,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整体适用该制度,惟供述部分仍可从宽。 本案甲、乙对抢劫认罪认罚,却否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数罪中只认一罪;故全案不能按认罪认罚处理,就抢劫部分检察院可提从宽建议、法院可从宽处罚,即部分罪名单独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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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55

认罪认罚中重大立功的认定与撤案程序

常考 14/18
拆迁中,股东甲、乙授意员工丙以抛砖头、贴标语、放噪音干扰两户居民,居民报案。丙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有重大立功,公安机关拟撤销案件。问: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如何理解?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应经何种法定程序?
本案丙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有重大立功,县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依据《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7条、《公安部规定》第188条。要件为: 第一,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 第二,提供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 第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第四,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 第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其中“重大”的标准,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程序上还须层报公安部商请最高检核准,并通报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才能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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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87

未成年认罪认罚的具结与速裁限制

常考 15/18
试述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中具结书的签署要求,以及审判程序选用的限制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从宽,但具结书的签署与审判程序的选用受特别限制,不得直接照搬成年人做法。 第一,未成年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须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二,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但不影响从宽制度的适用。 第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应当依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判断口径:让未成年人单独签署具结书的属于程序违法;异议只阻断签署义务,不阻断从宽。法条依据:《刑诉规则》第468条、《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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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4

认罪认罚的权利保障与被害方权益

必考 16/18
试述认罪认罚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义务,以及被害人意见、和解谅解对从宽处理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的运行以权利保障和被害方参与为支撑。 第一,公安、检察、法院均应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无辩护人的安排值班律师,符合强制辩护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即保障获得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6条。 第二,制度覆盖全部案件,重罪亦可认罪认罚从宽;但属可以适用而非一律适用,性质、手段、后果特别严重而不足以从轻的,不予从宽。 第三,应当听取被害方意见,是否采纳由机关裁量;符合和解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应当促进和解,不符合的可促成赔偿谅解。判断口径:被害方异议不影响从宽适用;未退赔、未达成调解和解的,未达成调解和解从宽应酌减;赔偿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致未和解的,一般不影响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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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5

量刑建议的采纳与调整程序

必考 17/18
试述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与调整程序,以及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以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为原则。 第一,法院依法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罪名与量刑建议;但行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否认指控事实、罪名认定不一致等情形除外。 第二,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调整,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调整;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依法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第三,速裁案件需调整的,应速裁案件庭前或者当庭调整,仍符合条件的继续速裁;速裁的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 第四,审判阶段认罪可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一审未认罪、二审才认罪的,二审从宽应与一审有所区别。判断口径: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况、法定刑与类案刑罚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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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196

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

必考 18/18
试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与认罚的认定标准,并说明从宽幅度的把握及表里不一的处理口径。
认罪认罚的认定须认罪、认罚二者兼备。 第一,认罪以自愿如实供述且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为内容;仅对个别情节存疑,或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出辩解而接受司法机关对行为性质的认定的,仍属认罪。 第二,认罚以真诚悔罪愿受处罚为核心,表现为表态接受处罚、认可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当庭确认具结;不同意速裁或简易不影响认罚。 第三,口头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作证、毁证、隐匿转移财产或有能力不赔的,表里不一不认罚。 第四,从宽兼及实体与程序,认罪认罚的从宽大于仅有坦白,与自首坦白并存时不作重复评价《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判断口径:犯数罪仅认部分罪名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仅对如实供述部分可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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