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义务的履行顺序之争
题干
试述不作为犯中多个主体均负作为义务时是否存在履行顺序上的先后之分,并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
参考答案
多个义务主体并存时,法考采义务顺序说。
第一,该说认为作为义务存在先后顺位,第一顺位主体与法益关联最紧,责任最重,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居于首位,祖辈的抚养责任退居其次,参见《刑法》第261条。
第二,仅当第一顺位主体确无履行能力或故意不履行时,后顺位主体才负补充义务,如此可避免责任扩散与义务虚置,也与罪刑相适应相合。
第三,否定说主张刑法未规定义务顺位,凡具备作为义务者各自独立担责,未履行致法益受损即成立不作为犯,其理由是法益保护优先、多重保障、避免推诿,但抹平亲疏差异,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合,易使义务人相互观望。判断口径:出现多个义务主体时先定顺位,后顺位者未阻止不成立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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