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义务顺位与不作为犯认定
题干
徐某与蒋某系夫妻,肖某是蒋某的母亲。三人一同逛街时,蒋某突然对母亲肖某实施暴力,致肖某重伤,徐某在旁未予阻止。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结论: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法考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徐某作为女婿,对岳母肖某负有救助义务,也负有阻止他人侵害的义务,其不作为具备作为义务来源。分歧在于义务顺位:若认为义务无须按顺序履行,徐某不履行救助即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伤害罪;若认为救助义务应按顺位履行,则蒋某作为肖某的女儿属于第一顺位义务人,徐某仅居后顺位,在蒋某本人实施加害时,徐某不负阻止义务,故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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