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竞合

刑法-37刑法责任要件:罪过 / 刑法总则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感情纠纷欲毒杀妻子乙,购得毒药藏于钱包内,尚未投毒即因儿子车祸赶往医院;乙回家翻出毒药,误当饮料喝下身亡。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33条。要件为: 第一,尚未着手实行,须行为对生命法益形成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才算着手,仅作准备的止于预备; 第二,对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却未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断。 本案中,甲将毒药藏入钱包,尚未投毒,对乙的生命未形成紧迫危险,故只能论以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乙翻出毒药误当饮料饮下身亡,甲本可预见却疏于防范,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项评价本于同一行为,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无紧迫危险的准备行为止于预备;同一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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