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待履行合同的解除与损失定性
题干
甲公司2018年2月28日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指定李某为管理人。受理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标的额8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李某决定解除,致乙公司损失8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李某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B. 乙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此合同
C. 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甲公司的财产随时清偿
D. 乙公司有权主张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
参考答案
结论:A、B、C、D 均不正确,本题全选。待履行合同
知识精要:
第一,破产受理后,对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有单方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权;
第二,一经解除,对方即不得再请求履行;
第三,解除所致的赔偿损失属破产债权,经申报按顺位比例受偿,不能随时清偿;
第四,受理时债权固定并停止计息,此后利息不再保护。
逐项判定:A 错,管理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决定权;B 错,解除后乙公司不得再要求履行请求权消灭;C 错,8万元系受理前合同所致老债,属破产债权申报受偿;D 错,受理后停息,解除至清偿期的利息不保护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18条 老债申报受偿,新债算共益债务;受理即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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