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
题干
美国G公司拟在福建投资,并在华设立项目公司甲公司。该项目属负面清单限制投资领域,当事人主张G公司投资合同无效;G公司及时调整,符合负面清单关于股权、高管等限制性准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限制投资领域,G公司不得投资该项目
B. 属限制投资领域,其投资合同无效
C. 采取必要措施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权主张合同有效
D. 甲公司业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安全审查决定不服可申请撤销
参考答案
结论:C 正确。外商投资合同效力
知识精要:
第一,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行业并非绝对禁止,外商满足股权比例、高管配备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即可进入限制投资≠禁止投资;
第二,违反限制性准入措施的投资合同本属无效,但裁决前当事人已补正达标,或因清单调整不再受限的,合同有效裁决前补正;
第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须经安全审查,该决定为最终决定,排除撤销、复议等救济安全审查终局。
逐项判定:A 错,限制领域允许有条件投资,并非一律禁入灰色清单;B 错,G公司补正后合同不再当然无效合同无效;C 对,其已符合特别管理措施,有权主张有效合同有效;D 错,安全审查决定不可申请撤销一锤定音。
《外商投资法》第28条 《外商投资法》第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限制领域可附条件进入,裁决前补正合同即有效,安全审查决定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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