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的合法性

商法-197商法公司法案例题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凯莱公司,甲任董事长,乙任总经理,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经理。甲电话通知召集董事会,拟免去乙的总经理职务,三名董事均到会签到。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合法。依据《公司法》第72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或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仅在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方可代行。 据此要件有三: 第一,由董事长召集; 第二,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会议须有全体董事出席,且通知方式不违反章程。 本案中,甲以董事长身份电话通知召集并主持会议,系有权主体亲自行使职权;乙、丙两名董事均到会签到,无一人缺席;章程对通知形式未另设书面或期限要求,故召集主体、召集方式与出席情况均无瑕疵,不构成程序违法。免职理由事后虽被查明失实,但属决议内容正当性问题,与召集程序无关。 记:董事长召持、全体出席、章程无特别要求,即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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