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与关联董事回避
题干
甲、乙、丙等四人出资设立英达有限公司,甲任董事长;章程约定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决议,且关联董事不得表决。甲另控制星火公司,提议由英达公司向星火公司采购设备。问:甲可否自行决定该采购事项?
参考答案
不可以,甲无权自行拍板该采购事项。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第1款、《公司法》第185条,董事、高管间接与本公司进行交易,须报告并按章程决议,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要件有四:
第一,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三,依章程经决议通过;
第四,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案甲既是英达公司董事长,又控制星火公司,该设备采购实为其间接与本公司交易;章程明定此类交易须经董事会决议、关联董事不得表决,而甲始终未提请审议,径行安排采购。故该决定违反忠实义务,甲无权自行决定,应交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依章程决议,甲本人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三步骤:事先报告、依章程决议、关联董事回避,缺一即违反忠实义务。一身两家先报告,会上回避不投票,事后留痕免争议。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