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落空时前置程序可豁免
题干
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周某擅自将公司主要生产线半价转让给其子控制的公司,并掌控董事会与监事会。股东吴某持股百分之五,未提出书面请求即起诉周某。法院应否受理?
参考答案
结论:法院应受理,吴某无需履行前置程序。依据《公司法》第189条:其一,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给公司自行追责的机会;其二,若侵权人已控制公司机关、客观上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损害的,前置豁免;其三,股东仍须具备适格股东身份,并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公司列为第三人。本案周某同时掌控董事会与监事会,书面请求必然落空,且生产线已被低价处分,属于豁免情形,吴某可径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请求无意义,前置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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