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表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
题干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任法定代表人。丙公司为丁公司向戊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甲以丙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但始终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戊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不能。戊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依《公司法》第15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公司为他人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仅在相对人善意时担保对公司生效。要件:
第一,法定代表人越权;
第二,欠缺机关决议;
第三,相对人非善意。
本案甲以丙公司名义为丁公司借款担保,属为无关联企业担保,仅签合同、盖公章而未提交任何决议;戊公司未审查决议,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戊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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