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的起诉与审理
题干
甲与乙系表兄妹,隐瞒亲属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子。甲之母丙起诉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并请求分割共同房产、确定子女抚养。诉讼中丙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丙是否有权起诉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参考答案
丙有权起诉请求确认甲、乙的婚姻无效。依《民法典》第1051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可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一,对象是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第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法定无效情形;
第三,以亲属关系主张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案甲、乙为表兄妹,正落入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丙系甲之母,属婚姻当事人近亲属,具备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的原告资格。此外,受理后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该案应先于离婚之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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