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令召开股东会的可诉性
题干
甲系乙公司小股东,因乙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召开股东会。法院应如何处理甲的起诉?
参考答案
法院对甲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公司法》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交由公司自治。可诉性判断的要件是:
第一,双方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第二,诉讼请求具有可诉性,法院能以裁判确定权利义务;
第三,争议不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
本案甲请求判令乙公司召开股东会,指向的是公司自治事项,法院无权代替公司作出召集决定,故应告知甲自行依《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集,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告知自行召集+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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